常業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7年度,168號
TCHM,97,上更(一),168,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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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S○
          國民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
          國民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國民
      甲寅○
          國民
      m○○
          國民
      甲N○
          國民
      甲辛○
      h○○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F○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2603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08、15009、15010
、15011、15012、15015、15016、15017、15018、15019、15020
、15021、15022、15027、15028、15029、15030、15031、15032
、15033、15034、15035、15036、15037、15038、15039、15041
、15042、15043、15044、15045、15046、15047、15048、15049
、15050、15051、15052、15053、15054、15055、15056、15057
、15058、15059、15060、15061、15062、16777、16778、16779
、17186、1819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84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29
2、20728、20729、21790、21791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第1次發回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S○a○○r○○v○○t○○甲寅○m○○甲N○甲辛○h○○b○○甲F○等人之判決部分均撤銷。
甲S○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a○○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r○○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v○○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



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t○○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寅○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m○○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N○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辛○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



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b○○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F○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附表三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b○○前因重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 ,現已緩刑期滿。t○○曾於91年間因恐嚇罪,經法院判處 拘役30日確定,於92年4月17日執行完畢。甲寅○曾於85年 間因搶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87年1月23 日縮刑期滿。林孟軒曾於94年間因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拘役 20日確定,並已於95年8月23日執行完畢。h○○曾因贓物 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2年12月18日確



定,因於94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4年8月16日確定,以上雖均 未構成累犯,惟均見彼等不知警惕。
二、b○○自94年間之某日起陸續與甲F○t○○甲S○a○○r○○v○○甲寅○m○○甲N○、甲辛 ○、h○○等人及Q○○、o○○(Q○○、o○○2人另 經原審法院為認罪協商判決),以合股出資方式分別於基隆 、桃園、臺北、新竹、臺中、南投、嘉義、宜蘭等地區成立 地下錢莊集團。b○○自任該犯罪集團總負責人,其餘股東 分別於各縣市成立據點並任據點幹部,復招攬具有犯意聯絡 之鍾齡慧廖德祐、林松德、林松濤楊福全黃明義、李 文輝、周文濱、郭妍妏、黃錦龍、呂明城、張智銘蘇義鈞蕭國彬王智民蕭子曰、曾雪莉、梁雲鵬、郭小蓓、詹 婉琦、李欣益、林志遠、鄧仲文、林孟軒、周心玲、陳佳鴻馮世豪范宏文、吳振錦、羅士蘋、賴卉婷、吳洹騰、陳 己發、陳志豪、王景升陳春林李奕廷陳尚謙藍振中 、陳明輝、陳英樺、施安蕙(以上廖德佑等人經原審法院, 另依認罪協商判決)、陳春基(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等成員,分別擔任據點會計、外務等職務。上述該 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以融資公司(公 司名稱不固定)為名義,對外從事俗稱地下錢莊之重利業務 ,放款給予需款急迫,或無類似借貸經驗之不特定人(詳如 附表一、三所示),牟取高額重利,並均賴以維生。三、b○○主持該犯罪集團,於旗下各據點皆佔有股份,並可視  營運狀況來調度各據點之人員。各據點之內部組織分工、工  作處所、分布狀況如下:
㈠各據點內部組織分工:
 ⒈幹部:集團內之資深員工有意獨立發展(稱為拓點),經集 團總負責人b○○同意後,共同出資新臺幣(以下同)數百 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本金,擇定某一縣市區域成立據點,再 自行招攬其他成員。幹部綜理該據點所有事務,每日分配指 派外務進行收放款事宜,並核定利息額度;遇有客戶跳票時 ,決定追討債務方式。遇有重大事件(例如有成員被警方查 獲)則需向b○○請示處理方式。
⒉會計(通常兼任總機):負責接聽客戶(即借款人)撥入之 電話,先以廣告宣稱之低額利息獲得被害人信任,經詢問、 登記客戶之基本資料後,據以向銀行照會確認票信良好,即 交由幹部分配給各外務前往接洽放款。並每日紀錄外務當天 收、放款金額、利息、開票日期、資金流量,製作報表供據 點幹部對帳;每週五下午製作週報表傳真至桃園總部,以供



b○○審核。
⒊外務:負責直接與借款人見面接洽,利用被害人需款急迫之 心理或無類似借貸之經驗,說服借款人接受遠高於廣告內容 、與借貸金額顯不相當之利息,並提出還款支票或作為擔保 之證件、車輛等。外務每日下班前需將當天剩餘現金以及客 戶所開立支票、本票等物品,全數交給會計彙整對帳。據點 如遇有被害人跳票或無力償還時,亦由外務負責前往催討。 ㈡各據點工作處所:
  為避免同時遭警方查獲全部資料,通常幹部、外務共用同一  辦公處所,作為集合、聚會地點;會計另有獨立之辦公處所 ,作為接聽廣告電話、製作帳目使用;另該集團慣以集團內 不同據點之成員名義,向銀行租用保管箱,用以放置各據點 之現金、客戶支票、客戶資料等;各據點每日所需使用之物 品(如現金、預定軋入銀行帳戶之被害人支票),係由各據 點擇定外務於每日上午9時前往開箱取出,於當日下班前再 由會計交予外務放回保管箱。各據點復租用2至3間套房,申 裝廣告用之地面電話,再轉接至行動電話由會計(總機)接 聽,以逃避警方追查。
㈢各據點人員所得:
  據點利息收入扣除雜銷(房屋租金、電話費、聚餐等)、薪  水(外務、會計固定薪資)等支出後,為實際所得淨收入。 視營運狀況,淨收入以每1、2個月不等之期間進行拆帳;將 淨收入分成2部份,一半為金主份,由出資的股東(包含b ○○)依據股份比例分配;一半為經營者所得,由實際在據 點運作的股東分配,用以鼓勵股東提高經營績效。會計每個 月固定領取3萬元至6萬元不等之薪資,因加入之年資不同而 有差異;外務則依據有無自備車輛、年資等,領取3萬元至 10萬元不等之薪資,部份據點外務更可享有分紅。 ㈣各據點分布狀況以及人員:
⒈桃園區(週報表代號「色」):
  此據點為總部所在位置,經營範圍包含臺北。 幹部:甲F○
  會計:鍾齡慧(兼任集團總會計)。
  外務:廖德祐、林松德、林松濤楊福全黃明義、李文輝    (李文輝95年6月份調至臺中C區)。  公司據點: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07號果菜綜合批發市       場內之鐵皮屋。
  會計據點:桃園縣蘆竹鄉○○路○段981號。  保管箱:桃園縣桃園市縣○路332號「聯邦商業銀行」桃園      分行編號H型2222號(以陳春林名義承租);同址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編號E型863號(以呂 明城名義承租)。
 ⒉基隆區(週報表代號「軒」):
  於95年3月成立,經營範圍包含基隆市、臺北縣。  幹部:t○○
  會計:不詳(未查獲)。
  外務:周文濱
  公司據點:基隆市○○○路1巷174-7號10樓。  會計據點:基隆市○○○路1巷174-7號10樓。  保管箱:無。
⒊臺北A區(週報表代號「財」):
  94年10月成立,經營範圍包含臺北、桃園。  幹部:甲S○、「財哥」「阿正」。
  會計:郭妍妏。
  外務:黃錦龍
  公司據點:無固定據點。
  會計據點:桃園縣蘆竹鄉○○路○段981號(與桃園區共同       處所)。
  保管箱:臺北縣新莊市○○路○段67號「華僑銀行」新莊分      行編號2型121號(以Q○○名義承租)。 ⒋臺北B區(週報表代號「政」):
  94年初成立,經營範圍包含臺北縣、市。  幹部:a○○r○○
  會計:r○○兼任。
  外務:張智銘蘇義鈞蕭國彬王智民、呂明城、蕭子曰  公司據點:臺北縣泰山鄉○○路26巷7號。  會計據點:臺北縣泰山鄉○○路26巷7號。  保管箱:無。
⒌臺北C區(週報表代號「牛」):
  94年初成立,已於95年6月底解散。
  幹部:v○○
  會計:不詳。
  外務:不詳。
  公司據點:臺北縣永和市○○路270號19樓(95年6月底退租       )
  會計據點:同上址。
  保管箱:臺北縣中和市○○路726號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      和分行編號D型236號保管箱(以v○○名義承租) ⒍新竹區(週報表代號「仲」):
  94年3月初成立,經營範圍包含新竹、苗栗、花蓮地區。



  幹部:甲寅○
  會計:曾雪莉。
  外務:梁雲鵬(95年7月份調至臺中B區)。  公司據點:無固定據點。
  會計據點:新竹市○○街50巷19號5樓之4。  保管箱:無。
⒎臺中A區(週報表代號「許」):
  94年11月成立,經營範圍包含臺中、彰化。  幹部:m○○
  會計:郭小蓓、詹婉琦(95年6月調至南投區)。  外務:李欣益、林志遠、鄧仲文、林孟軒。  公司據點:臺中市○○路○段26號6樓之2;臺中市○○○路       12號11樓(宿舍)。
  會計據點:臺中市○○路87巷82號2樓之29。  保管箱:臺中市○○路○段696號「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編號D型1395號保管箱(以黃家祥名義承租) ⒏臺中B區(週報表代號「龍」):
  94年2月成立,95年4月拓點至臺東區,經營範圍包含臺中、  臺東地區。
  幹部:甲N○
  會計:周心玲。
  外務:陳佳鴻范宏文、馮世豪梁雲鵬(95年7月從新竹     區調職)。
  公司據點:臺中市○○路62號10樓之1;臺中市○○路62號       11樓之7。
  會計據點:臺中市○○○路317號8樓之9。  保管箱:臺中市○○路○段696號「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編號D型0493號(以周心玲名義申租);同分行編      號E型0994號(以梁雲鵬名義承租);臺東市○○      路○段397號「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行編號D型135 0號保管箱(以馮世豪名義承租)
⒐臺中C區(週報表代號「志」):
  94年10月成立,經營範圍以臺中縣、市為主。  幹部:Q○○。
  會計:Q○○兼任。
  外務:李文輝(95年6月從桃園區調職)、羅士蘋(95年7月     到職)、吳振錦(95年7月到職)。  公司據點:臺中市○○路○段182號6樓之3。  會計據點:臺中市○○路○段182號6樓之3。  保管箱:無。




⑩南投區(週報表代號「嚴」):
  94年7月成立,經營範圍包含南投、彰化。  幹部:甲辛○
  會計:賴卉婷(95年5月離職)、詹婉琦(95年6月從臺中A     區調職)。
  外務:吳洹騰陳己發、陳志豪、王景升。  公司據點:南投縣草屯鎮○○路277-7號(「兆京實業有限       公司」);南投縣南投市○○路231號(宿舍)   會計據點:臺中市○○街536號-9,10樓  保管箱:無。
⑪嘉義區(週報表代號「川」):
  94年10月成立,經營範圍包含雲林、嘉義、台南。  幹部:h○○
  會計:陳春林
  外務:李奕廷、陳明輝、陳尚謙藍振中。  公司據點:嘉義市○○街349號4樓;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       仔頂10-176號(宿舍)。
  會計據點:嘉義市○○街349號4樓;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       仔頂10-176號(宿舍)。  保管箱:嘉義市○○○路26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編      號B-01231號保管箱(以沈鴻愷名義承租);同分      行編號C-0328號保管箱(以陳春林名義申租) ⑫宜蘭區(週報表代號「明」):
  成立時間不詳,經營範圍以宜蘭地區為主。  幹部:o○○。
  會計:施安蕙(已離職)。
  外務:陳英樺、陳春基(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     年度偵字第2349號偵辦中) 。
  公司據點:宜蘭縣羅東鎮○○街269巷101號。  會計據點:同上址。
  保管箱:宜蘭縣羅東鎮○○路○段109號宜蘭縣「羅東農會」      編號D10515號保管箱(以o○○名義申租)。四、主要犯罪模式如下:
㈠經營制度:
 ⒈b○○每月召集各據點幹部舉行會議及聯誼餐會,會中討論 當月營運狀況,並決議隔月發送簡訊廣告內容,會議地點分 別為95年2月份於嘉義市某餐廳、臺南縣關仔嶺儷景飯店; 3月份於宜蘭縣員山鄉民宿;4月份於桃園縣大溪鎮○○路○ 段368巷88弄20號(甲寅○住處);5月份於桃園縣蘆竹鄉○ ○路果菜市場內鐵皮屋(桃園區公司據點);6月份於桃園



縣大溪鎮○○○路120號(t○○住處)。由b○○彙整各 據點提報之人頭廣告電話後,委託長期配合之「米瑟奇媒體 科技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街62號5樓),依據各 據點經營區域發送大量簡訊廣告。廣告費用由b○○先行墊 付,再按月由各據點幹部或會計將該據點所應負擔之費用匯 款至下述帳戶內。
b○○自行設計表格週報表空白表格,要求各據點幹部或會 計必須依據日期、客戶姓名、借貸金額、開票金額、到票日 期、接洽外務等逐日製作,報表除上述事項外尚應記載下列 各點並以代號記明:M總數(即據點總資金)、A鞋子(即利 息收入)、B鞋面(即借款人所開立支票總金額)、C處理( 即借款人倒帳金額)、D損害(即無法追討之呆帳)、E庫存 (即當天客戶到票金額)、F現有(即現有的金錢)、G雜銷 (即據點廣告費用、房租、餐飲、電話等支出)、H人員( 即員工借支)等資金流量,每週5下午傳真至桃園總部以供 其審核對帳(桃園總部接收傳真電話為00-0000000號,申設 人林松濤,裝機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379號7樓之8,至 95年6月起更換為00-0000000號,申設人黃明義 ,裝機地 址桃園縣桃園市○○街106號)。
b○○向各據點收取之款項(包含拆帳所得、廣告費用等金 錢),皆指示各據點幹部或會計匯款到「聯邦銀行」桃園分 行、戶名呂文達、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95年6月起, 改用「聯邦銀行」桃園分行、戶名鍾齡慧、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
 ⒋b○○以上述方式監控各據點之營業狀況。 ㈡放款模式:
  各據點接獲借款人之電話後,先以低額利息使借款人留下基 本資料後,再派遣外務前往與借款人見面洽談,外務利用借 款人急需金錢週轉之急迫窘境或無類似之借貸經驗,貸以數 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金錢,再依據借款人之還款能力、信 用等情形,加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換算成年利率 為72%~3000%),要求借款人簽發1至2張、為期3天至15 天期間不等之支票(係將1至2期之利息及本金總額,分別簽 發1至2張支票),或要求提供本票、證件、車輛、不動產、 生財機器等物品作為擔保,並要求借款人簽署讓與上述物品 之所有權之讓渡書,藉以取得上述擔保物品之所有權。若借 款人無法如期償還,則再以累計利息之方式讓其等延期,繼 續收取高額利息;另前開簽發支票之情形,若借款人屆期無 法清償票款,則須向各據點借支如票款(包含本金及利息) 金額之款項,再以該借款金額充當本金加計高額利息。以此



方法先後貸予金錢給急需用款之林美枝等人(借款人向該集 團借款、利息、清償及有無遭受暴力討債等細節,詳如附表 一、三所示)。
㈢催討模式:
  借款人無法償還高額利息,而發生跳票或無法如期繳款之情 形,各據點自行負責催討,嗣各據點之幹部即指示外務前往 催討,其中部分據點以三字經辱罵、或以強硬、脅迫之言詞 恐嚇借款人,或以噴漆、砸雞蛋之手段恐嚇借款人,或強押 借款人剝奪行動自由使借款人心生畏懼而產生還款壓力,藉 此達到催討本息債務之效果。
其中:
⒈借款人林美枝於向桃園區借款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甲F○廖德祐即以打電話、並至桃園縣觀音鄉○○路○段217之1 號林美枝營業地點,對林美枝恫稱「去搶銀行還錢!持斧頭 去搶銀行還錢!」等語,以恐嚇林美枝,使之心生畏懼。( 如附表一編號1)(廖德祐部分已經原審法院以認罪協商判 決)
⒉借款人簡進鎰於向桃園區借款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甲F○ 、林松德即打電話以三字經「幹你娘!」辱罵簡進鎰(此部 分未據告訴),並恫稱「去搶銀行來還錢!」等語,以恐嚇 簡進鎰,使之心生畏懼。(如附表一編號4)
⒊借款人l○○從95年1月24日開始,因急需用錢而向桃園區 據點所稱之「中華財經財務公司」借款,陸續向楊福全、甲 F○借貸80萬元,共已支付利息48萬元。甲F○楊福全等 人遇有l○○遲繳利息之情形,即恐嚇「要斷其手腳!」等 語,使l○○心生畏懼。(如附表一編號15) ⒋甲G○從95年3月23日開始,陸續向臺中A區所稱之「安信融 資」借貸金錢,前後共向該據點借貸13萬5千元,以每10天 為1期,每期利息10萬元,共已支付利息100萬元。鄧仲文、 m○○、林孟軒、李欣益、林志遠為使甲G○如期繳款,揚 言:「不還錢就將你的服飾店放火燒掉!」等語,恐嚇甲G ○,使之心生畏懼。(如附表一編號24)(鄧仲文、林孟軒 、李欣益、林志遠部分已經原審法院以認罪協商判決) ⒌借款人甲T○於向臺北A區借貸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甲S ○、黃錦龍即打電話對甲T○恫稱「要將其強押出去!」等 語,以恐嚇甲T○,使之心生畏懼。(如附表一編號44) ⒍借款人甲O○於向臺北A區借貸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甲S ○、黃錦龍即至臺北市○○區○○路2段131號4樓處甲O○ 經營公司處,恫嚇稱「不還錢,要砸毀其公司之設備!」等 語,以恐嚇甲O○,使之心生畏懼。(如附表一編號45)



⒎借款人甲E○於向臺北B區借貸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r○ ○、蕭子曰張智銘等人即於95年6月27日下午23時許,在 臺北市○○○路○段11巷53號對面公園處,將甲E○強押上 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內,再載至臺北縣林口鄉○○○ 路某空地處停留2小時,又載至桃園縣大溪鎮大綸122號處, 以剝奪其行動自由,而要脅其還款,並恫稱「如不還款,將 予以活埋!」等語,使之心生畏懼,迄至次日中午始將之釋 放。(如附表一編號46)(蕭子曰張智銘部分已經原審法 院以認罪協商判決)
⒏借款人壬○○於向桃園區借貸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b○○甲F○即打電話對壬○○恫稱「妳再不出面,我會讓妳全 家活不過明天!」、「要到妳的服飾商行潑油漆!」等語, 以恐嚇壬○○,使之心生畏懼。(如附表一編號47) ⒐借款人乙○○於向臺中B區借貸後未按時繳納本息時,甲N ○、陳佳鴻梁雲鵬即撥打電話對乙○○恫稱「如不還錢, 要對其不利!」等語,以恐嚇乙○○,使之心生畏懼。(如 附表一編號63)(陳佳鴻梁雲鵬部分已經原審法院以認罪 協商判決)
五、b○○甲F○2人,又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 因不詳原因,於95年3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許,先由甲F○以 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給胡毓民,告知:「你等一下,我 組長要跟你講話。」後,即由b○○接手出言恐嚇:「你當 作我在開玩笑,你當作今天太陽很大,你爸(臺語)讓你看 不到明天的太陽!」、「你爸(臺語)這裡屎一堆,等一下 都捧去你家裡潑!」等語,恐嚇胡毓民,使之心生畏懼。六、本案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6隊2組員警歷  經多時之蒐證、調查,於95年7月6日調派該組、臺中市警察 局刑警大隊偵1隊、偵2隊、偵4隊、臺中市警察局第2分局、 第6分局、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3隊、宜蘭縣警察局刑警 大隊偵3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 份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部地區巡防局彰化查緝隊及臺中憲兵隊等單位幹員,於基隆 、臺北、新竹、臺中、南投、嘉義、宜蘭、臺東等各縣市共 49處所執行搜索,查獲b○○等人,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至 31所示之物以及被害人等用以為借款擔保之證件、權狀資料 及票據等物。
七、a○○基於上揭常業重利之犯意,另與蔡旻宏(業據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13號減處有期徒刑7月)共同於 上開期間,以1萬元,每日收取160至384元不等之利息,於



借款時預扣利息,借款人並須開立借款本息之支票予a○○ 等人之方式經營貸放款之業務。a○○並於報紙上刊登借款 之廣告,及印製載有「華信融資公司」「洪典」「電話0000 -000000」等內容之名片發送給客戶。於93年12月31日,簡 瑞鼎因經營「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底下稱「鈞鼎公司 」)亟須資金週轉,乃撥打報紙上所記載之電話,a○○自 稱「洪典」同意借款。a○○蔡旻宏於當日下午2時許, 相偕至簡瑞鼎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70號5樓之7「 鈞鼎公司」與簡瑞鼎見面,a○○表示借款27萬元須預扣10 天1期的利息5萬元,實付22萬元,簡瑞鼎因顧及其個人之票 據信用,且時間已近銀行截止收款時間,而同意以上開計息 方式借款。a○○當場交付現金22萬元,簡瑞鼎則依約當場 交付面額27萬元,發票日為94年1月10日,發票人「鈞鼎公 司」之支票1紙。a○○蔡旻宏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簡瑞鼎依票期支付票款後,又因鈞鼎公司須資金週 轉之急迫情況,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向a○○、蔡 旻宏等人借款(其各次借款之金額及付利息之金額、利率、 支票號碼詳均如附表二所示)。嗣於94年4月8日,簡瑞鼎因 不堪長期高利貸之負荷而跳票,a○○獲知其跳票之情況後 ,雖其最後一期借款之還款日尚未屆至,仍於當日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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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