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1763號
TCHM,97,上易,1763,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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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樓之2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1490號中華民國 97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8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己○○犯如附表編號1至8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己○○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月確定 ,送監接續執行,於94年4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 保護管束出監 ,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3月又11日,於 94年1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己○○仍不知悔改,竟 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興農生鮮超市」 如附表所示各分店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方式 及竊得財物詳如附表所市),得手後,所竊得財物部分供己 使用,部分供朋友使用,部分持至跳蚤市場擺攤兜售,所得 款項均花用殆盡 。嗣己○○於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地點竊 取附表編號9所示財物得手後 ,向「興農生鮮超市」東山店 店員庚○○佯稱欲返車取購物袋欲離去時,經庚○○察覺有 異而報警當場查獲 ,扣得如附表編號9所示己○○所竊得之 財物(已發還庚○○),己○○祥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檢警人 員尚未發覺前,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 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戊○○○○○○○○店 員庚○○、健行店店員甲○○、大連店店員乙○○、大昌店 店員丁○○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 其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前4之情形,其等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被告 於原審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被告均未於原審及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該等人 於警詢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己○○對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 興農生鮮超市」東山店店員庚○○、健行店店員甲○○、大 連店店員乙○○、大昌店店員丁○○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失竊物品 明細表3紙 、監視錄影翻拍畫面5張及現場地圖3張附卷可稽 。被告竊取附表所示物品既遂,其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甚明。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 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 1至9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9次竊盜既遂犯行,犯意各別, 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二)查被告前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送監接續執 行,於94年4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 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3月又11 日,於94年12月18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其前受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各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之犯罪 ,係被告犯附表編號9之 犯罪,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員警施純杰查



獲而移送偵查隊後,被告自己供出,警方在被告自己供出 之該8件竊盜案前 ,並無資料合理懷疑係被告所為等情, 此經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偵查佐趙承禧張慶州於本院審理 中到庭結證明確,復有警員施純杰所製作查獲經過之職務 報告書附於警卷可考,是就附表編號1至8竊盜犯行,被告 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警察機關自首,合依刑法第62前段 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累犯之加重,依法先加後減。(四)原審就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該等部分,合於自首減刑規定,原審疏未審認予以減刑, 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此等部分未予審 認是否符合自首規定,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財 ,僅因缺錢花用,即再犯本案多次之竊盜犯行,法治觀念 淡薄,惟犯後尚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及所竊得之財物多 是生活日常用品,被害人所受損害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至於附表編號9部分 ,按原判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規定 ,並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 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財,僅因缺錢花用,即再犯本案之竊盜 犯行,法治觀念淡薄,惟犯後尚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 ,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量刑亦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 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七)另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自90年間起屢因犯竊盜、毒品案入監 服刑,甫出監不久又再犯,且短期間內密集再犯毒品及竊 盜罪,足認有犯罪習性,請併予宣告強制工作等語,惟按 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 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 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 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 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 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 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號解釋可資參照。 查被告固於附表所列之 96年10月27日起至97年1月4日止2 個多月期間內 ,有9次之竊盜犯行,惟依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載,除其於96、97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各判處拘役10日及有期徒刑3月 ,此外 並無多次竊盜犯罪之前科,則被告既非長期溺於竊盜犯行 ,尚難以本件短期間之犯罪次數遽認被告有犯罪之習慣, 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為竊盜犯行之習性,參以被告於 犯後坦承犯行,未圖卸責 ,於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經警查 獲後,主動告知尚有其他竊盜犯行並協助調查,可信其已 有悔意,而無潛在之危險性格。是以,本件量處被告如主 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應尚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 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是公訴意旨請求 併宣告強制工作,尚難照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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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手法 │竊得財物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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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0月│臺中市北區│己○○佯裝│舒酸錠牙膏6 │己○○犯竊盜罪│
│ │27日22時│民權路480 │購物進入店│條(起訴書誤│,累犯,處有期│
│ │45分 │號「興農生│內,趁店員│載為1條)、 │徒刑貳月。 │
│ │ │鮮超市」健│不注意之際│洗面乳2條。 │ │
│ │ │行店 │,徒手竊取│ │ │
│ │ │ │財物,藏放│ │ │
│ │ │ │於褲子鬆緊│ │ │
│ │ │ │帶間,向櫃│ │ │
│ │ │ │檯店員佯稱│ │ │
│ │ │ │錢置於車上│ │ │




│ │ │ │,經櫃臺店│ │ │
│ │ │ │員放行而離│ │ │
│ │ │ │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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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11月│臺中市北屯│己○○佯裝│露得清洗面乳│己○○犯竊盜罪│
│ │15日12時│區○○路1 │購物,趁店│、洗髮乳等。│,累犯,處有期│
│ │ │段235號 │員不注意之│ │徒刑貳月。 │
│ │ │「興農生鮮│際,徒手竊│ │ │
│ │ │超市」東山│取財物,藏│ │ │
│ │ │店 │放於褲子鬆│ │ │
│ │ │ │緊帶間得手│ │ │
│ │ │ │後離去。 │ │ │
├──┼────┼─────┼─────┼──────┼───────┤
│ 3 │96年11月│臺中市西區│同編號1 │舒酸錠美白1 │己○○犯竊盜罪│
│ │19日15時│大墩10街92│ │瓶、牙齦1條 │,累犯,處有期│
│ │40分 │號「興農生│ │、薄荷1條、 │徒刑貳月。 │
│ │ │鮮超市」大│ │蛋黃派2包、 │ │
│ │ │昌店 │ │北海道牛奶糖│ │
│ │ │ │ │4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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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12月│臺中市北屯│同編號1 │舒酸錠牙膏8 │己○○犯竊盜罪│
│ │7日13時 │區○○路3 │ │條、ASIENCE │,累犯,處有期│
│ │ │段23號「興│ │洗髮精3瓶、 │徒刑叁月。 │
│ │ │農生鮮超市│ │ASIENCE 清爽│ │
│ │ │」大連店 │ │洗髮精4瓶、 │ │
│ │ │ │ │ASIENCE護髮 │ │
│ │ │ │ │膜1瓶、露得 │ │
│ │ │ │ │清抗痘洗面乳│ │
│ │ │ │ │6瓶、旁氏冰 │ │
│ │ │ │ │河洗面乳4瓶 │ │
│ │ │ │ │、露得清細白│ │
│ │ │ │ │洗面乳6瓶、 │ │
│ │ │ │ │金頂3號電池 │ │
│ │ │ │ │10組、深層潔│ │
│ │ │ │ │淨泥面膜6瓶 │ │
│ │ │ │ │、清新控油洗│ │
│ │ │ │ │面乳2瓶、國 │ │
│ │ │ │ │際鹼性電池4 │ │
│ │ │ │ │號5組、護唇 │ │
│ │ │ │ │膏水果6瓶、 │ │




│ │ │ │ │深層毛孔洗面│ │
│ │ │ │ │乳6瓶、旁氏 │ │
│ │ │ │ │海藻鹽洗顏泥│ │
│ │ │ │ │4瓶、護唇櫻 │ │
│ │ │ │ │桃7瓶、國際 │ │
│ │ │ │ │鹼性電池3號3│ │
│ │ │ │ │組、ASIENCE │ │
│ │ │ │ │洗髮精4瓶、 │ │
│ │ │ │ │旁氏活性礦洗│ │
│ │ │ │ │顏泥男2瓶、 │ │
│ │ │ │ │露得清深層淨│ │
│ │ │ │ │化洗面乳4瓶 │ │
│ │ │ │ │、旁氏活性礦│ │
│ │ │ │ │洗顏泥2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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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2月│臺中市北區│同編號1 │絲逸歡造型離│己○○犯竊盜罪│
│ │12日12時│民權路480 │ │子燙7瓶、Ms │,累犯,處有期│
│ │ │號「興農生│ │加強捲度慕絲│徒刑叁月。 │
│ │ │鮮超市」健│ │2瓶、Ms水亮 │ │
│ │ │行店 │ │直髮慕絲1瓶 │ │
│ │ │ │ │、沙宣電棒直│ │
│ │ │ │ │水亮慕絲1瓶 │ │
│ │ │ │ │、沙宣彈力捲│ │
│ │ │ │ │俏慕絲1瓶、 │ │
│ │ │ │ │舒妃海藻護髮│ │
│ │ │ │ │霜1瓶、露得 │ │
│ │ │ │ │清毛孔細洗面│ │
│ │ │ │ │乳1瓶、CC 深│ │
│ │ │ │ │層潔淨泥面膜│ │
│ │ │ │ │2瓶、蜜妮深 │ │
│ │ │ │ │層洗面乳2瓶 │ │
│ │ │ │ │、旁氏冰河洗│ │
│ │ │ │ │顏泥2 瓶、旁│ │
│ │ │ │ │氏海藻洗顏泥│ │
│ │ │ │ │3瓶、旁氏活 │ │
│ │ │ │ │性礦洗顏泥3 │ │
│ │ │ │ │瓶、歐蕾泡沫│ │
│ │ │ │ │洗面乳2瓶、 │ │
│ │ │ │ │蜜妮抗痘洗面│ │
│ │ │ │ │乳4瓶、嬌生 │ │




│ │ │ │ │嬰兒潤膚油蘆│ │
│ │ │ │ │薈6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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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12月│臺中市西區│同編號1 │歐蕾洗面乳2 │己○○犯竊盜罪│
│ │18日12時│大墩10街92│ │條、旁氏洗面│,累犯,處有期│
│ │25分 │號「興農生│ │乳2條、多芬 │徒刑貳月。 │
│ │ │鮮超市」大│ │洗面乳2條、 │ │
│ │ │昌店 │ │絲逸歡造型2 │ │
│ │ │ │ │瓶、沙宣洗髮│ │
│ │ │ │ │乳2瓶、阿景 │ │
│ │ │ │ │斯洗髮乳1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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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12月│臺中市西區│同編號1 │諾比冰心12盒│己○○犯竊盜罪│
│ │31日17時│大墩10街92│ │、白蘭氏雞精│,累犯,處有期│
│ │20分 │號「興農生│ │3組、曼秀雷 │徒刑貳月。 │
│ │ │鮮超市」大│ │敦護唇膏6條 │ │
│ │ │昌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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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1月1│臺中市北屯│同編號1 │旁氏冰河洗面│己○○犯竊盜罪│
│ │日6時45 │區○○路3 │ │乳2瓶、露得 │,累犯,處有期│
│ │分 │段23號「興│ │清細白洗面乳│徒刑叁月。 │
│ │ │農生鮮超市│ │2瓶、深層潔 │ │
│ │ │」大連店 │ │淨泥面膜1瓶 │ │
│ │ │ │ │、國際鹼性電│ │
│ │ │ │ │池4號2組、旁│ │
│ │ │ │ │氏海藻鹽洗顏│ │
│ │ │ │ │泥2瓶、國際 │ │
│ │ │ │ │鹼性電池3號3│ │
│ │ │ │ │組、ASIENCE │ │
│ │ │ │ │洗髮精6瓶、 │ │
│ │ │ │ │旁氏活性礦洗│ │
│ │ │ │ │顏泥男4瓶、 │ │
│ │ │ │ │旁氏活性礦洗│ │
│ │ │ │ │顏泥4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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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1月4│臺中市北屯│己○○佯裝│Airwaves口香│己○○犯竊盜罪│
│ │日6時45 │區○○路1 │購物進入店│糖9包、露得 │,累犯,處有期│
│ │分 │段235號 │內,趁店員│清淨化洗面乳│徒刑肆月。 │
│ │ │「興農生鮮│不注意之際│2瓶、露得清 │ │




│ │ │超市」東山│,徒手竊取│抗痘清透洗面│ │
│ │ │店 │財物,藏放│乳3瓶、旁氏 │ │
│ │ │ │於褲子鬆緊│海藻鹽洗顏乳│ │
│ │ │ │帶間而得手│2瓶、可伶可 │ │
│ │ │ │。 │利深層潔淨泥│ │
│ │ │ │ │面膜3瓶、曼 │ │
│ │ │ │ │秀雷敦男士海│ │
│ │ │ │ │洋清爽潔面乳│ │
│ │ │ │ │2瓶、阿姬恩 │ │
│ │ │ │ │絲柔潤滋養清│ │
│ │ │ │ │爽保濕洗髮乳│ │
│ │ │ │ │4瓶、舒酸定 │ │
│ │ │ │ │清涼薄荷牙膏│ │
│ │ │ │ │2條、舒酸定 │ │
│ │ │ │ │美白牙膏2條 │ │
│ │ │ │ │、舒酸定雙效│ │
│ │ │ │ │牙齦護理牙膏│ │
│ │ │ │ │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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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