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四一號
原 告 丙○○即玄奇妙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五萬八千八百元等情,已據原告提 出訂購單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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