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1541號
TCEV,91,中小,1541,200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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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四一號
  原   告 丙○○即玄奇妙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五萬八千八百元等情,已據原告提 出訂購單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積欠之 工程款五萬八千八百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自,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二、又本件係屬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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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