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397號
TPHV,97,上,397,2008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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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 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於本院97年5 月26日準備程序中追加聲明: 「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971年票字第16464號本票裁定應予廢棄」,惟 按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循抗告程序向 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非訟事件法第44條已有明文,今上 訴人於上訴程序追加請求廢棄上開裁定,揆諸首開規定,自 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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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