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97年度,307號
TPHM,97,聲再,307,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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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中
華民國97年7 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2年度偵字第18216 號、第18531 號、93年度偵字第5834號、
第5835號、第5836號、第7387號、第7388號、第7640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顯疏未審酌下列重要證據: ⑴證人吳維尚於94年10月20日審理時證稱:「(86年間甲○ ○在國華人壽擔任什麼職務?)我不知道。(你在放款部門 任職多年,有無任何貸款文件需要經過甲○○批示或是事先 請示?)我沒有在放款部門任職多久,我們做的批示都是董 事長。(86年11月份本件貸款案件,你認為有無任何違法或 不合理之處?)形式上沒有。(有沒有任何人與你討論到本 件貸款有無任何違法或不合理之處?)沒有。」;⑵證人魏 雲瑛於94年10月13日審理時證稱:「(甲○○當時在國華人 壽擔任何職?)我不知道。(甲○○是否就本件貸款對你有 任何指示?)沒有。(公司貸款的決定權是否只有董事長下 最後決定?)是的,平常的作業都是董事長簽准後才可以辦 。(有無任何貸款的文件需要送交甲○○批核?)上面沒有 甲○○的名字,不需要。(你在上開調查筆錄說「我的各級 長官仍然決定放款」,各級長官指的是誰?)我不知道當時 為何要這樣說,我只能說最後決定是董事長張貞松。(提示 偵卷第28卷第4505頁反面第4行)你在偵查中說:「公司的 決策是由蕭新銘、翁一銘、張貞松翁德銘作決策」,你所 謂的作決策是否與貸款決策有關?)我所謂的決策是公司的 經營方針,並無包括貸款。」;⑶證人高政義於94年10月13 日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甲○○?)有看過,但是在公 司很少看過他。(甲○○在國華人壽有無任職?或是擔任何 職務?)應該是沒有。(本件甲○○是否有給你任何指示? )沒有。」;⑷證人王鳳鳴於94年10月13日審理時證稱:「 (國華人壽的老闆是誰?)要看當時的登記資料,據我所知 當時的董事長是張貞松。(甲○○有無在公司出入?)曾經 在放款部樓層有看到一次或二次左右,但不知道為何他在公



司,我對甲○○有印象。(甲○○是不是國華人壽的老闆? )我只知道我們董事長是張貞松。」;⑸證人陳東成於94年 11月3 日審理時證稱:「(提示偵卷第28卷第445 頁反面第 6 至9 行)(甲○○在國華人壽的關係,是否你所說的?) 是的,這是我在偵查中說的話,因為當時由鄭周敏的部分轉 過來的時候,甲○○是做董事長,所以當時我們都還沒有到 國華人壽,實際情形怎麼樣我也不清楚,要問黃壽美,甲○ ○以前是做過國華人壽的董事長,到我去的時候,是由蕭新 民擔任董事長,蕭新民之前是怎麼樣我不清楚,到85年時甲 ○○的股份已經很少,只有100 多萬股,大約只有1 千萬元 左右,可能只有百分之一,對公司沒有影響力,但如果以同 事關係來講,可能是有影響力,甲○○張貞松的關係,需 要由張貞松自己來講。」;⑹證人黃壽美於94年10月20日審 理時證稱:「(關於申貸案件是否需要向甲○○事先請示或 是請他在放款文件上批准?)不同。(當你發現申貸案件有 疑義的地方,你會向上面的哪些人討論或請示?)我會與張 貞松討論,沒有與甲○○討論。」。由前述證人之證詞可證 聲請人甲○○在國華人壽並未擔任任何職務,亦未就公司貸 款案件做任何指示,且公司任何貸款文件均無須送交其批示 ,凡有關貸款事宜,一切皆由董事長張貞松做最後決定,從 而甲○○在國華人壽並無任何實質影響力或決定權可言。⑺ 另證人黃壽美94年10月20日審理時證稱:「(甲○○指示你 之後你向張貞松求證之時,除了肯定甲○○有此指示借款以 外,有無再談到其他細節?)沒有。(甲○○曾否指示本件 貸款一定要放款?)他不會這樣講,他說你們就是去做,但 是我們也是依照一般放款的程序去處理,甲○○沒有指示我 要怎麼做。(關於申貸案件是否需要向甲○○事先請示或是 請他在放款文件上批准?)不用。(當你發現申貸案件有疑 義的地方,你會向上面的哪些人討論或請示?)我會與張貞 松討論,沒有與甲○○討論。(本件在86年11月間申貸款案 你自認有無違法或不妥的地方?)沒有,因為擔保品足夠。 (剛才你回答檢察官說甲○○曾經找你來說何智輝有四個朋 友要來貸款,當時你手頭上是否沒有任何文件資料?)是的 。(當你手頭上已經有資料時,除此之外甲○○還有無指示 何事?)沒有。(你拿到資料以後,有無去向甲○○質疑一 件擔保品為何要四個人來申貸?)沒有。(本件貸款除了是 甲○○告訴你是何智輝的朋友來貸款這件事之外,你有無做 何不同的處理?)沒有,我沒有做別的通融。(在申貸審核 過程中,甲○○有無指示你做任何通融的事情?)沒有。( 你主觀上認為一件貸款四個人來辦,如果屬實,是否有違反



放款規則?)沒有,只是我自己覺得怪怪的,放款規則並沒 有寫的那麼清楚。」。是黃壽美之證詞可證甲○○甲○○ 確有指示其配合貸款(被告仍否認之),然配合貸款之細節 並未談及,又在申貸審核過程中,並未指示其違反「徵授信 營業常規」之規定,被告黃壽美主觀上亦認定本件貸款並無 任何違法不當之處,是其於辦理貸款時,當然依照一般放款 程序處理,自無須有任何通融之處。準此可知,被告甲○○ 既未指示黃壽美辦理任何違法貸款之情事,則甲○○焉有任 何違背任務構成背信之行為可言。⑻證人翁憶珍於94年9 月 22日審理時證稱:「(提示偵17卷第2759、2760、2763頁彰 化商業銀行匯款書並告以要旨)(根據這三張匯款單,在86 年11月22日曾有徐有亮將壹仟萬元匯入你中國信託仁愛分行 0000000000000 、壹仟萬元匯入你合作金庫儲蓄部00000000 000000、壹仟萬元匯入你華信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000 帳戶,是否如此?)因為這時間距離現在已經很久了,我印 象裡面有這件事情,當時有人來借我的戶頭,我現在對他沒 有什麼印象,當時是王素筠董事長交代,好像是他的鄉親, 有一筆貸款下來,他們提領現金,但是他們在台北沒有開戶 ,所以想要借用我的戶頭把票子存進去,我只是出借我的戶 頭。(你為何要聽命於王素筠?)因為王素筠是我們公司董 事長,我會擔任副總經理是因為前任副總經理已經離職,由 我暫代他來做,董事長進辦公室時會交代我做什麼,王素筠 辦公室就在我旁邊。(提領現金回到嘉新公司有無點算分別 交給湯申源王素筠?)有,因我不太可能去細數,我有交 代同仁把錢帶回來要當面點算把錢點清楚,現金帶回來時如 果我在公司我就會在場一起點,但其中可能會有一、二筆是 當時從銀行提領出來時由我同事點的直接交給他們帶走,他 們要帶走應該會點清楚。(在嘉新公司點算現金時,王素筠湯申源是否在場?)在。」,由其證詞可證款項之提領、 交付,皆係翁憶珍聽命於王素筠,且是直接當面與王素筠點 清款項金額並交付予王素筠甲○○從頭至尾均未在場,故 款項之提領,與甲○○無關。原確定判決就前述8 項足以影 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據,均未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審酌,為此 聲依法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 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 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不足以 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之證據,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



證據。又所謂漏未審酌,乃指第二審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 證據,未予審酌而言,如證據業經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認定事實,被捨棄之證 據,亦已於理由內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即非漏未審酌,是 如僅係對法院證據取捨持相異評價,即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 審(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原確定判決分別於理由:
㈠貳、乙、㈠2、至4、中詳細敘明:「2、甲○○、張貞 松、陳東成黃壽美吳維尚魏雲瑛高政義王鳳鳴, 於86年間分別為國華人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董事長、總經 理、財務部經理、副理、襄理兼放款科科長、放款科徵、授 信承辦人,分別負責國華人壽公司貸款案之核決及徵、授信 審查業務,均係受國華人壽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等情,業 據:⑴、①已死亡之陳東成於原審審理中自承86年間擔任國 華人壽公司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之黃壽美自承擔任財務部 經理、吳維尚自承擔任財務部副理兼證券投資科科長、魏雲 瑛自承擔任財務部襄理兼放款科科長、高政義及被告王鳳鳴 自承擔任貸款承辦人等情(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第 41至53頁之原審94年2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高政義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拿到貸款人填載的文件後,就是伊和王鳳鳴 ,基本上伊等兩人沒有分誰會作什麼樣的工作,但是會互相 搭配,根據公司內部制式的格式制作徵、授信報告等情(見 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第304 頁之原審94年10月13日審 理筆錄);②且有國華人壽公司94年4 月26日(94)華壽秘 書字第05 12 號函檢附關於張貞松陳東成黃壽美、吳維 尚、魏雲瑛高政義王鳳鳴於86年間在國華人壽公司所任 職務清單,及國華人壽公司登記資料(85年6 月5 日至88年 6 月4日 之董事長為張貞松;董事為翁一銘、翁德銘、蕭新 民、陳東成;總經理為陳東成)、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資 料(4 件貸款之放款申請書批示欄均分經:經辦人高政義、 科長魏雲瑛、副理吳維尚、經理黃壽美、總經理陳東成、董 事長張貞松簽章;授信報告、不動產鑑價報告表由高政義製 作;徵信報告由王鳳鳴製作)等件可佐(以上見犯罪事實丙 函文卷㈡第15、16頁之國華人壽公司函;外放編號第1 號證 物之公司登記卷宗;起訴第2 箱證物箱編號「二」之黃湯玉 新、徐永亮、鄒財生、徐榮耀貸款案卷)。陳東成黃壽美吳維尚魏雲瑛高政義與被告王鳳鳴於86年間分別擔任 所承前職,均負責處理國華人壽公司貸款案之徵、授信審查 業務,洵屬明確。⑵、按國華人壽公司放款規則第12條第1 項規定:「各級授信人員對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切實依照規



定於下列授信權責詳為審核:1 、科長:100 萬元。2 、副 理:300 萬元。3 、經理:600 萬元。4 、協理:1000萬元 。5 、副總經理:2000萬元。6 、總經理:5000萬元。7 、 超逾總經理權責之授信案件均呈授信審議小組審定。」(見 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342 至348 頁國華人壽公司 放款規則);惟據黃壽美吳維尚魏雲瑛於原審審理中一 致證述:國華人壽公司內部即使申貸金額未超過5000萬元之 案件,實際上均須到董事長張貞松核決等情(見犯罪事實丙 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322 頁之原審94年10月13日審理筆錄、 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2 卷第67、88頁之原審94年10月20 日審理筆錄),核與前述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卷顯示,該 4 位借款人各5000萬元貸款案之放款申請書,均呈至董事長 張貞松批示乙情相符。張貞松於86年間擔任國華人壽公司之 董事長,負責國華人壽公司貸款案之核決及徵、授信審查業 務,亦無疑義。⑶、①黃壽美陳東成高政義分別於原審 審理、偵查中供、證稱:被告甲○○指示國華人壽公司財務 部經理黃壽美配合辦理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及催促撥款, 經黃壽美向董事長張貞松、總經理陳東成等報告甲○○所指 示之事項,均告以應配合照辦;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 苗栗縣調查站調查本貸款案時,指示財務部經理黃壽美、承 辦人高政義等至其辦公室串證、要求勿提及甲○○等情(見 後述理由欄之乙〈有罪部分〉、三〈犯罪事實丙-86年間國 華人壽2 億元貸款案〉、㈠〈事實之認定〉、3之⑴、⑵節 及4之⑻節);②陳東成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提示偵查 卷第28卷第4455頁反面第6 至9 行偵查筆錄:「甲○○曾擔 任國華人壽董事長,當時他不是董事,不過他仍是股東,下 面職員還是聽他的,他仍有實質影響力,他都直接指示董事 長張貞松,財務經理黃壽美來辦理各項放款事宜。」你在偵 查中說甲○○在國華人壽的關係,是否是你所說的話?)是 的,這是伊在偵查中所說的話,因為當時由鄭周敏的部分轉 過來的時候,甲○○是作董事長,當時伊還沒有到國華人壽 ,實際情形要問黃壽美甲○○以前作過國華人壽公司的董 事長,伊去的時候是由蕭新民擔任董事長,85年時甲○○的 股份已經很少,只有100 多萬股,大約只有1000萬元左右, 可能只有1%,對公司沒有影響力,但如果以同事關係來講, 可能是有影響力,甲○○張貞松的關係,需要由張貞松自 己來講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2 卷第195 頁之原 審94年11月3 日審理筆錄);黃壽美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甲○○是在他8 樓辦公廳交辦伊這個貸款案件;伊不記得甲 ○○86年間在國華人壽公司擔任什麼職務,但是伊記得他是



股東,也是實際負責人之一,8 樓並不是國華人壽公司,好 像是嘉新公司,國華人壽關係企業很多;不管甲○○的職位 是什麼,他以前也是伊等的董事長,只要伊不是很忙,甲○ ○要伊去見他,禮貌上伊都會去;甲○○交代伊辦事,從來 沒有用過書面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2 卷第88至 121 頁之原審94年10月20日審理筆錄);③再依卷附國華人 壽公司及嘉新公司之登記資料顯示,被告甲○○於70餘年間 擔任國華人壽公司董事長、董事,於83至89年間擔任嘉新公 司總經理,於88年6 月5 日至91年6 月4 日間再擔任國華人 壽公司董事等情(見外放編號第1 、2 號證物之公司登記卷 宗);④綜合上述,86年間國華人壽公司董事長張貞松、總 經理陳東成,就被告甲○○指示財務部經理黃壽美配合辦理 貸款案,均無異議同意照辦,又甲○○於本貸款案發生之前 、之後,分別曾擔任國華人壽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等要職, 而86年間國華人壽公司承作本貸款案時,甲○○雖未登記擔 任國華人壽公司董事等職,惟時任嘉新公司總經理,辦公處 所在與國華人壽公司同大樓,且隨時得要求財務部門主管、 承辦人到辦公室會面、指示貸款、串證等情,堪認:被告甲 ○○於86年間對於國華人壽公司之業務經營仍具實質影響力 ,與董事長張貞松同為實質負責人,而得核決國華人壽公司 之貸款案件無疑。3、黃湯玉新等人貸款案,國華人壽公司 內部係由被告甲○○先指示財務部經理黃壽美配合辦理貸款 ,經黃壽美向董事長張貞松、總經理陳東成等報告甲○○所 指示事項,均告以應配合照辦等情,業據:⑴、黃壽美①於 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11月間黃湯玉新等人貸款案,是有天 甲○○先生叫伊上去說何智輝有4 個朋友要來貸款,甲○○ 是在8 樓他的辦公廳交辦伊這個貸款案,他叫伊上去坐在他 對面跟伊說的,甲○○跟伊說何智輝的朋友要來貸款,你就 去辦,伊那時想說奇怪何智輝貸款為何不自己來貸,還要4 個人來貸,是不是人頭,1 件擔保品4 個人來借,伊自己覺 得怪怪的,伊就問甲○○說到底是何智輝的朋友要借,還是 何智輝自己要借,甲○○很生氣罵伊說「你管何人要借,是 我是老闆,還是你是老闆,你就是照做就是了,不要問那麼 多」,伊記得伊被罵有哭,後來伊就去問張貞松甲○○說 有何智輝幾個朋友要來貸款,是否有對張貞松說,張貞松甲○○有跟他講。甲○○交辦當時只是跟伊交代,沒有什麼 資料,甲○○跟伊說他會叫人把資料送過來給伊,後來伊不 太記得資料是誰拿給伊的,或是直接拿給別人的,因為時間 很久了;甲○○交辦之後有打電話跟伊說資料收到了沒有, 你們有無在辦;(提示偵查卷第29卷第4673頁倒數第6 行偵



查筆錄:「後來甲○○有問我何智輝是不是有叫人送來黃湯 玉新、徐榮耀徐永亮及鄒財生的貸款案,伊才清楚確定, 這4 件就是他前面指示的貸款案。」你是否曾經這樣回答? )這是伊的回答。86年11月間伊有將甲○○交代辦理貸款之 事告知其他同事,伊確定有告訴陳東成、翁一銘,因為陳東 成是總經理,翁一銘是名譽董事長,伊要尊重他們,什麼事 情伊都會報告董事長張貞松,他們會指示伊等怎麼做。後來 有次好像苗栗調查站要來查這件貸款的事情,伊等接到電話 說叫放款相關人員到8 樓;甲○○叫伊說這件貸款案要說不 是他介紹的,要說是王玲介紹的,王玲好像是苗栗那邊的人 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2 第88至121 頁之原審94 年10月20 日 審理筆錄);②於偵查中供、證稱:86年11月 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是甲○○交代的,他找伊到8 樓他 的辦公室,他說何智輝的朋友要來貸,要伊等儘量配合他; 伊有把甲○○交代這個貸款案的事,跟總經理、董事長及翁 一銘報告過,陳東成張貞松及翁一銘他們都說既然是大老 闆交代,就照辦。當時甲○○叫伊趕快辦時,伊有質疑甲○ ○說只有1 份擔保品為何要分成4 件要來貸款,這樣做是不 符合規定的,為何不用1 件來申貸,還有張貞松董事長等長 官如果不同意怎麼辦,工商綜合區的案子將來要是不能開發 ,擔保品會不會有問題,甲○○說到底你是老闆還是我是老 闆,叫你辦就去辦,張貞松他會去跟他說,甲○○還說這個 案子很急,叫伊趕快叫下屬去辦理,不然後果要伊負責,不 要再管分幾件,什麼都不要再問,就是配合何智輝來辦理就 好,所以伊有跟張貞松陳東成報告甲○○指示這件事,也 有跟魏雲瑛吳維尚高政義轉達,要他們趕快辦理,伊有 說這是甲○○的意思,沒有的話伊指揮不動;苗栗縣調查站 在調查本貸款案時,甲○○有叫相關人員到他8 樓辦公室, 交代如果調查站問這件貸款案是怎麼來的,要說是王玲介紹 來的,不可說甲○○交辦的等語(見偵查卷第27卷第4297 頁之證人黃壽美92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偵查卷第29卷第46 78至4681頁之黃壽美92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⑵、核與陳 東成於偵查中供稱:86年11月黃湯玉新等4 人向國華人壽公 司各申貸5000萬元貸款案,當時是甲○○交代財務部經理黃 壽美,而黃壽美再跟伊報告這件事,伊跟她說,既然大老闆 交代,你就照辦等情(見偵查卷第28卷第4455至4681頁之陳 東成92年12月10日偵查筆錄);魏雲瑛於偵查中供稱:這個 案子是由上而下交代下來配合做的,黃壽美有叫伊等盡速完 成放款手續等情(見偵查卷第28卷第4506頁之魏雲瑛92 年 12月10日偵查筆錄);及高政義於偵查中證稱:86年2 億元



的貸款案伊當時只知道是上級交辦的;後來苗栗地檢署要求 伊去說明貸款案,甲○○知道後有找伊、黃壽美等人到他辦 公室去串證,當時是黃壽美通知伊到樓上去,甲○○表示苗 栗地檢署在查此案,若有問起案件來源,要說是王玲介紹來 的,伊還有私下問魏雲瑛「王玲」是何人,伊直到現在仍搞 不清楚王玲的來歷等情(見偵查卷第31卷第5043頁之證人高 政義93年1 月9 日偵查筆錄),均無不合,堪信被告黃壽美 所述被告甲○○指示配合辦理貸款等節為真實。4、被告甲 ○○交辦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後,⑴財務部經理黃壽美將 所取得之4 件貸款案擔保品久俊案土地鑑價報告書、權狀影 本、開發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交辦放款科長魏雲瑛辦理4 件 各5000萬元貸款案,魏雲瑛再交辦下屬承辦人高政義、王鳳 鳴辦理徵、授信工作;高政義於86年11月17日,在王素筠透 過翁憶珍指示協助辦理貸款案之王克平帶領下,赴苗栗查看 擔保品現場,及在苗栗市○○路89號之何智輝王素筠服務 處為借款人及保證人處理申貸及對保文件填寫事宜,當日由 高政義提供借款申請書、個人資料表、切結書、約定書、保 證書、借據、申請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及劃線申請書等文 件,供借款人黃湯玉新、徐永亮徐榮耀、鄒財生及保證人 王封苗等人填寫、蓋章;嗣由王鳳鳴製作4 份徵信報告、由 高政義製作4 份授信報告及不動產鑑價報告表,徵、授信報 告及不動產鑑價報告表上均記載擔保品久俊工商區36筆土地 為「黃湯玉新」所有;⑵高政義魏雲瑛於86年11月20日製 作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共4 份放款申請書,因4 位借款人 借款申請書之還款來源欄空白,高政義魏雲瑛遂自行依據 借款人在個人資料表等申貸文件所填資料判斷決定,填載還 款來源分別為薪資收入、營業收入、財務收入,連同前述申 貸文件、徵、授信報告、不動產鑑價報告表等資料往上呈核 ,經承辦人高政義、科長魏雲瑛、副理吳維尚、經理黃壽美 、總經理陳東成、董事長張貞松依序在放款申請書批示欄內 簽章,無人為授信審查之反對意見,於86年11月22日、24日 分別核貸黃湯玉新等4 人各5000萬元,並隨即於同日撥款; ⑶而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之擔保品即久俊案36筆土地,如 附表一㈠、㈢所示黃湯玉新所有之土地持分部分,雖於86年 11月21日以國華人壽公司為抵押權人、黃湯玉新等4 人為債 務人,設定登記第2 至5 順位之抵押權;惟如附表一㈡所示 原為古劉玉全所有之土地,因古劉玉全不願擔任借款人或保 證人,於撥款後之86年12月31日始先移轉登記至黃湯玉新名 下後,於同日以國華人壽公司為抵押權人、以黃湯玉新等4 人為債務人,設定登記第2 至5 順位之抵押權等情,業據:



⑴、證人王克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間嘉新公司翁憶珍 說國華人壽有人要辦理貸款,請伊帶路;伊帶高政義去苗栗 1 次,從臺北市○○○路出發到苗栗市○○路王素筠服務處 對保,在場有誰伊也忘記了,那時候在選立委,來往的人很 多,高政義是要等人來對保,伊知道那天土地所有權人古劉 玉全的章沒有蓋到;當天伊也有帶高政義去看要貸款的土地 ,還有找了位黃育烈代書,幫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手續 ;伊為了幫忙貸款的事,去了苗栗1 、2 次,除了帶高政義 對保1 次,另1 次是因為土地要買賣過戶,帶黃育烈去蓋章 ;抵押權設定資料是伊交給黃育烈的,古劉玉全名下土地過 戶到黃湯玉新名下,也是由伊委由黃育烈辦理;伊忘了是誰 要伊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241 至247 頁之原審94年10月6 日審理筆錄、審理筆錄 卷㈠2 卷第296 至303 頁之原審94年12月22日審理筆錄)。 ⑵、證人鄒財生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間伊是建築工人, 是王定華王安華兩人叫伊幫忙擔保或借款;伊是在苗栗市 ○○路80多號的服務處對保,伊不認識幫伊對保的國華人壽 公司承辦人,當天除了簽貸款文件外,沒有談其他的事,個 人資料表填載的內容是伊自己寫的;伊和保證人黃湯玉新不 是很熟;伊不知道國華人壽86年11月22日撥款5000萬元,沒 有去國華人壽簽領支票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159 頁至167 頁之原審94年9 月22日審理筆錄);於偵 查中證稱:當時是何智輝服務處的人打伊手機,要伊去服務 處對保,裏面有國華人壽的承辦人,他們叫伊簽一些文件, 印章交給他們蓋,簽名時伊也沒有仔細看等語(見偵查卷第 24卷第3827至3830頁之證人鄒財生92年11月24日偵查筆錄) 。⑶、證人徐榮耀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間伊是養殖業合 夥人,是王素筠的弟弟老3 找伊出名向銀行借錢;申辦貸款 手續是在苗栗王素筠委員服務處2 樓辦理,當時有老3 、國 華人壽的人,是老3 叫國華人壽公司的人拿給伊簽,對保後 伊將印章留給老3 ,沒有帶回屏東;伊不認識保證人黃湯玉 新;伊不曉得貸款後來有無核發,那時候全部給老3 處理, 伊沒有去國華人壽簽收支票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 ㈠1 卷第167 頁至172 頁之原審94年9 月22日審理筆錄); 於偵查中證稱:王定華說要用伊的名義貸款,隔2 、3 天後 跟伊約在苗栗市何智輝服務處,要伊帶印章辦理貸款對保手 續,伊到時國華人壽的人已經在場,王定華或國華人壽的人 說伊的印章不清楚,王定華找人幫伊刻了個木頭章,伊辦完 對保後,王定華說印章放在他那邊;支票簽收單及支票背書 上的章,都是伊對保時交給王定華的章等語(見偵查卷第24



卷第3934至3937頁之證人徐榮耀92年11月27日偵查筆錄)。 ⑷、證人徐永亮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間伊在苗栗縣農會 擔任司機,伊老闆古源俊是玖鉅建設公司老闆之一,86 年 11月湯申源說他需要週轉,要用伊的名字借款;簽貸款文書 是在何智輝服務處或是玖鉅建設公司,有國華人壽的人及湯 申源在場,國華人壽的人沒有詢問伊任何問題,也沒有問伊 的財務狀況,當時很多文件,伊就簽名而已,個人資料表是 伊寫的;伊不認識保證人黃湯玉新;貸款伊知道,撥款伊不 知道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153 至159 頁 之原審94年9 月22日審理筆錄);於偵查中證稱:大約86年 11月間有天下午,湯申源找伊去何智輝的服務處或玖鉅建設 公司辦公室,伊到後湯申源就叫1 個人拿文件讓伊填,個人 資料表是伊的筆跡,伊還有填1 張印鑑證明申請書,讓他們 去申請印鑑證明,是在2 樓寫的;國華人壽的支票簽收單不 是伊簽章的,印章也不是由伊保管的等語(見偵查卷第17卷 第2767至2769頁之證人徐永亮92年12月23偵查筆錄)。⑸、 證人王封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有為黃湯玉新向國華人壽 貸款5000萬元作擔保人,當初王安華找伊的時候,伊覺得只 是簽名、蓋章而已,伊不認識黃湯玉新;貸款文件是在苗栗 王素筠委員服務處簽署的,去的時候有國華人壽的人在那邊 ,他們指引伊在那邊簽名,伊就在那邊簽名、蓋章;伊印象 中去簽名前後只有3 分鐘,伊沒有仔細看文件,也沒有攜帶 財力證明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236 至第 240 頁之原審94年10月6 日審理筆錄);於偵查中證稱:86 年底王安華找伊幫忙擔任黃湯玉新借款擔保人,講後沒多久 王安華就打電話給伊要伊帶身分證、印章到苗栗市何智輝服 務處辦理授信等語(見偵查卷第30卷第4799至4800頁之證人 王封苗92年12月23日偵查筆錄)。⑹、證人古源俊於原審審 理中證稱:86年11月黃湯玉新等4 人以久俊工商區的土地為 擔保向國華人壽貸款2 億元,是王素筠找伊去服務處說要借 錢的事情;因為如果要用錢,就需要支付貸款利息,且土地 所有權人一定要當借款人或當連帶保證人,伊這邊沒有要用 到錢,所以就移轉土地給黃湯玉新;將土地過戶給黃湯玉新 ,伊父母親都沒有意見,是伊決定同意的;當時印鑑保留在 古劉玉全這邊,土地所有權狀在王安華處,伊忘記將印鑑等 過戶所需物品交給誰了;(提示偵查卷第23卷第3673頁調查 筆錄:「86年10、11月間,王素筠找我到服務處,向我表示 渠與湯申源需要用錢,要再拿恭敬段土地貸辦,我當時直接 回絕並表示我父母親不會同意,但王素筠堅持要貸,我即表 示不然權狀不要登記伊母親名下,要用誰的名義去貸款我不



管,後來伊記得有代書來辦理過戶至黃湯玉新名下的用印。 」這是否是你說的話?)是的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 卷㈠2 卷第175 至185 頁之原審94年11月3 日審理筆錄)。 ⑺、共同被告湯申源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11月黃湯玉新 等4 人以久俊工商區的土地為擔保向國華人壽貸款2 億元, 名義貸款人一開始就鎖定了,伊姐姐黃湯玉新是土地登記名 義人,是當然的借款人,徐永亮古源俊的司機,伊從旁說 服徐永亮擔任名義貸款人,其他兩人伊不清楚;86年11月17 日王素筠服務處的人叫伊去對保,伊帶伊姐姐去,當時黃湯 玉新的身體狀況良好,由黃湯玉新本人簽署貸款文件及蓋印 ,應該是在王素筠的服務處,國華人壽公司的高政義、王克 平、伊姐姐及伊在場,除了貸款需要黃湯玉新本人簽署文件 外,其餘都是由伊幫黃湯玉新代理;86年11月22日或是24日 其中1 天,伊陪黃湯玉新去簽領支票,另1 天是伊自己去, 是去8 樓或9 樓,忘記是銀行還是誰的辦公室,通知伊的不 是國華人壽公司承辦人就是王素筠,貸款出來後伊取回1 億 1000萬元投資款;86年12月古劉玉全名下久俊開發區土地移 轉到黃湯玉新名下,因為古源俊母親古劉玉全不願意涉及貸 款的事情,所以通通把土地轉給黃湯玉新;伊提供伊姐姐的 資料給王克平辦理,王克平帶了1 個人到黃湯玉新家裡辦理 移轉手續;伊和黃湯玉新沒有支付辦理土地過戶所需的規費 、代書費用及增值稅,是誰支付伊不清楚等語(見犯罪事實 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247 至262 頁之原審94年10月6 日審 理筆錄、審理筆錄卷㈠2 卷第245 至248 頁之原審94年11月 10日審理筆錄)。⑻、黃壽美①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6年11 月間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是甲○○在8 樓他的辦公廳交辦 的,伊將貸款案交給放款科去辦,他們如何去聯繫借款人伊 沒有過問,放款申請書是經辦人員製作的;因為魏雲瑛跟伊 說這件貸款有部分還沒有設定完成,伊等兩人認為不能撥款 ,伊跑到2 樓去找張貞松說不能撥款,張貞松有拿起電話跟 伊說要打電話給甲○○張貞松當場打電話,伊聽到張貞松 在電話中叫老大,說黃壽美說抵押還沒有設定完成,不能撥 款,張貞松掛斷電話後跟伊說「甲○○說要撥款,我也要撥 款,你們就給我撥款」,伊跟張貞松說不可以撥,張貞松說 你怕什麼,張貞松拍胸膛說有責任他負責,後來伊有跟張貞 松說伊的屬下可能也不願意,因為伊事前有跟魏雲瑛討論過 ,張貞松說是不是經辦魏雲瑛不同意,張貞松叫伊叫魏雲瑛 下來,魏雲瑛也不願意撥款,可是張貞松說有事他負責,叫 伊與魏雲瑛撥款,所以後來就撥款了。放款之後由何人通知 借款人來領款,要問放款科,不是伊處理的等語(見犯罪事



實丙審理筆錄卷㈠2 卷第88至121 頁之原審94年10月20日審 理筆錄);②於偵查中供、證稱:國華人壽公司沒有委託大 統徵信公司鑑價,因為鑑價很貴,而且貸款人願意提供他們 現有的鑑價報告,伊呈給上面看,上面也沒有意見。甲○○ 一直催促伊等趕快放款,但是當時抵押權未辦妥,伊有向張 貞松、陳東成、翁一銘、甲○○報告,雖然陳東成沒有權決 定,但還是要尊重他,因為撥款支票是要他蓋章,陳東成要 伊再問翁一銘、甲○○張貞松,他們還是要伊盡速撥款, 伊再去跟陳東成報告,他說既然甲○○都決定了,他沒有什 麼話說等語(見偵查卷第27卷第4297至4298頁之證人黃壽美 92年12月9 日偵查筆錄、偵查卷第29卷第4678至4681頁之黃 壽美92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⑼、魏雲瑛①於原審審理中 證稱:黃湯玉新等4 人各5000萬元貸款案件,是主管黃壽美 交給伊的,黃壽美交辦時給伊的資料有鑑價報告書、開發計 畫書、權狀影本,其他的現在記不起來;人的信用徵信部分 拜託王鳳鳴去查詢票據拒往資料,土地的徵信部分拜託高政 義去看,伊的部分是看鑑價報告書還有開發計畫書,比對一 下擔保品的地方是不是開發計畫書裡面所講的地方,還有鑑 價報告書所說的地方是否就是擔保品的地方,查核面積是否 一樣,再申請謄本及分區使用證明,去看是否編定為工商綜 合區,才與高政義共同把不動產鑑定報告表完成。對保是王 克平代書與高政義一起去的,王克平順便一起辦理設定抵押 的書類,王克平代書是在伊公司的樓上,伊知道國華人壽公 司沒有付代書費,是誰付錢給王克平的伊不知道。黃湯玉新 有在借據上擔任連帶保證人,古劉玉全沒有作連帶保證人, 所以她就不能作擔保物提供人,印象中好像是去對保的代書 或是伊的長官黃壽美告訴伊說古劉玉全的土地會過戶給黃湯 玉新,伊跟高政義說土地所有權人直接寫黃湯玉新就可以。 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的放款申請書,因為是4 件,量比較 多,所以黃湯玉新、徐永亮這2 件是伊寫的,鄒財生、徐榮 耀這2 件是高政義填寫的。這件案子在未完成抵押設定前就 撥款給借戶,伊有反對,也有跟黃壽美報告,黃壽美也同樣 持反對意見,因為公司一向都沒有這樣做,這個事情掙扎很 久,後來董事長張貞松叫伊到辦公室去講話,張貞松說要撥 款,伊在他的面前說還沒有設定完畢,是否等一等,但張貞 松說這個是要服務客戶、要撥,手續都已經在做了,設定也 一部分回來了。伊等寫傳票聲請撥款時,要附上申請貸款時 的資料連同傳票、支票一起呈核。本件伊沒有印象是誰去通 知貸款人領款的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理筆錄卷㈠1 卷第 321 至335 頁之原審94年10月13日審理筆錄、審理筆錄卷㈠



2 卷第243 至248 頁之原審94年11月10日審理筆錄);②於 偵查中證稱:貸款案件的撥款程序,是要開傳票連同批准的 貸款卷宗含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資料,檢呈主管財務部 的經理、副理、再轉去給會計、出納開支票,再轉給總經理 蓋支票的小章;本貸款案在部分抵押設定完成,部分尚在辦 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用印,尚未設定完成時,就全數撥款 ,當時伊有向主管黃壽美報告,經黃壽美向董事長請示之前 從來沒有這樣放款過,黃壽美說是上級指示先行撥款等語( 見偵查卷第31卷第5028頁反面之證人魏雲瑛93年1 月9 日偵 查筆錄)。⑽、吳維尚①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黃湯玉新等4 人貸款案,放款科已經把資料填好,放在伊桌子上,關於抵 押物現況及價值的瞭解,伊都是從書面上知道的,開發的那 塊土地就是要抵押的那塊土地,根據分區使用證明是寫工商 綜合區;伊有核對公司內部的不動產鑑價報告表,保護區價 值比較低,不能作為主要的估值;本件傳票有經過伊蓋章後 繼續上呈,才製作支票撥款給借款人等語(見犯罪事實丙審 理筆錄卷㈠2 卷第66至87頁之原審94年10月20日審理筆錄) ;②於偵查中證稱:86年11月22日、24日撥款時,有部分土 地設定抵押完成,有部分未設定完成,後來設定完成等語( 見偵查卷第31卷第5035頁反面偵查筆錄)。 (11) 高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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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