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二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發票日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票號P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玖萬 捌仟柒佰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提示後竟遭退 票,被告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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