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1422號
TCEV,91,中小,1422,20021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二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發票日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票號P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玖萬 捌仟柒佰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提示後竟遭退 票,被告迄今尚未清償,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均影本為證,核與原 本相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本件票款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