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何立民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
重訴字第一六九號),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末日為週日
,加計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