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3910號
TPHM,97,上訴,3910,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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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910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律師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另案於台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陳正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
日上午十一時廿分在本院專用第二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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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