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837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87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並應給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佰拾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台幣貳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原為設在臺北市○○○路○段七十七號八樓之「美商 天洋旅行社台北分公司」(下簡稱天洋旅行社)會計,明知 如附表一所示王志筠等111人 於如附表一所示消費日期,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持卡人102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交易日期, 並未在天洋施行社刷卡消費,竟與該旅行社實際負責人乙○ ○(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 國87年8月至9月間,在天洋旅行社,由乙○○在簽帳單上偽 簽持卡人姓名,繼由丙○○在簽帳單上填寫金額及相關資料 而偽造完成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帳單後,均交乙○○持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請款 而行使之,請款金額合計800餘萬元,使中國信託銀行承辦 人員誤認王志筠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消費時間至天洋旅行社 消費,共支付4,033,022元(起訴書誤載為4,717,578元)予 天洋旅行社,由乙○○領取,足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對支 付信用卡簽帳款項審核之正確性及王志筠等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持卡人。嗣中國信託銀行發覺有異,對於附表二所示之 簽帳單停止撥付,而報案循線查知上情,乙○○於案發後捲 款出境未歸。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復 有下證據足為佐證:
㈠附表所示之簽帳紀錄並無實際消費,而係於87年8月至9月間
,由乙○○偽簽署押於各簽帳單,再由被告填載金額及相關 資料於簽帳單上而偽造私文書,之後由乙○○持向中國信託 銀行提示請款等事實,有該等偽造簽帳單影本在卷可參(見 中國信託銀行簽帳單影本卷、台北地檢署88年度偵字第635 號卷第21頁、第23頁)。另有乙○○向中國信託銀行提示請 款,惟經該銀行發現交易異常而未撥款之部分,有告訴代理 人所提出如附表二之未撥款明細表可稽,並據證人即被害人 曾千惠、胡婉清、林淑真、余貴娘、楊許碧惠於調查局證述 遭偽造簽帳單明確(台北地檢署88年度偵字第635號卷第11 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21頁至 第22頁、第24頁至第26頁),審核上開簽帳單影本之金額及 授權碼等其餘項下之字跡均相符,足徵係同一人所為,被告 之自白可認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填寫完成之上開偽造簽帳單於87年8月底至9月初連續向 中國信託銀行提示,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依其上所填 之金額將款項匯入天洋旅行社之帳戶,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總計為4,033,022元,隨即由乙○○提領一空出境未歸之事 實,亦據證人陳貴雄到庭證述明確(原審第159頁起96年6月 26日審判筆錄),並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函文影 本、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在卷可參,被告與乙○○確係行使 偽造私文書、詐欺銀行惡性倒閉之事實,亦可認定。 ㈢被告與乙○○基於犯意聯絡而各有行為分擔之事實,另據證 人甲○○、陳素珍於調查局及偵訊中證稱:附表所示之信用 卡持卡人相關資料確係其2人離職後,被告以會計師作帳需 要而分別向甲○○、陳素珍領得之事實明確,證人陳素珍並 證稱當時被告表示不要大來卡之簽帳資料,其覺得很奇怪, 既然要作帳為何大來卡消費記錄不要,但並未詳問,事後發 覺可能是因為大來卡之審核較為嚴格,偽簽方式較難過關, 被告才不要大來卡的簽單記錄等語綦詳(見88年度偵字第63 5號卷第38頁、88年度偵字第18321號卷第17頁)。按信用卡 簽單上之持卡人簽名,乃持卡人表示簽認帳款之意,此觀之 本件簽帳單左側均載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 一經使用或訂購商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 銀行」等文字甚明;而「授權號碼」,則係發卡銀行審核信 用資料(如信用卡是否掛失停用、有效期間及信用額度等) 後,認可款項之憑據。是以一般信用卡使用情形而言,縱有 連線列印、刷卡壓印,甚至如本件手寫抄錄等不同之卡號記 錄方式,惟以簽帳流程而言,均必先行載明金額以確認持卡 人之責任額度,並向銀行查詢取得授權碼,確保帳款之核撥 可能後,始有交付持卡人簽認之可能,否則持卡人無法確認
簽帳金額,豈願輕率簽認?天洋旅行社之刷卡簽帳流程與上 述常情相符,且被告依乙○○指示,向證人甲○○、丁○○ 取得客戶資料在前,復於乙○○所交付之異常簽單上,詢問 、抄錄刷卡金額及授權號碼在後,被告明知此等簽帳單之來 源異常,在在足證被告於附表所示為期僅數天之時間,大量 在持卡人簽名後填載消費金額,並補行查詢授權碼進行填載 ,被告係明知各該簽單非屬真正持卡人消費簽帳之資料。被 告自白其與乙○○間就偽造附表簽單部分顯具有共同之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堪認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月1 日起施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5月14日增訂第1條之1規定 ,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應逕依該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 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 ㈠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 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 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 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 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 被告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實行犯罪行為之 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㈡關於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 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規定,而 最低罰金數額,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為1元以 上(貨幣單位為銀元),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 6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至 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元 ;於刑法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新臺 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幣單位
已由銀元改為新台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 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 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 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 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 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 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 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 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前,從 一重處斷,修正後,原則上併合處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 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第55條牽連犯之規 定,顯較有利於被告。
㈣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前,符合連續犯之 犯罪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正後數犯罪行為,原則上分 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業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 正後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 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㈤綜合上開比較,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法律論處,較有 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 罪。其與乙○○2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其等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 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 ,各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詐欺取財一罪論,並各依法加 重其刑。又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業經起訴,原審漏 未認定,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雖不足 取,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偽造簽單之張數眾多, 請求撥付金額高達800餘萬元,實際詐得金額亦逾4百萬元, 危害非輕,惟於本院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意分期賠償損 失,並於本院審庭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因與乙○○間之 工作關係及私人情誼,一時失慮而犯此罪,以銀行撥款程序 及帳戶由乙○○具領記錄,亦難認被告獲有實際利得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該條例第2條第 1項所定之96年4月24日之前,且本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月,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 就被告本件所犯之罪,減其刑期2分之1。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意分期賠償 被害人之損害,被告於案發後也已離職,經此刑之宣告,當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之規定,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金,以觀後效。又刑 法第74條有關緩刑宣告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因緩刑之條件並非針對行為 而設,而係著重「裁判時」是否合於緩刑之要件,自應直接 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而無需與其他與罪刑有關之修正條文綜合 比較,併此敘明。
五、附表一所示偽造簽帳單上中國信託銀行存查聯上之各該持卡 人簽名,均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 至於附表二之簽帳單銀行存查聯已逾保存期限,中國信託銀 行業經銷燬,而被告偽造之簽帳單持卡人及特約商號存查聯 部分,雖屬被告犯罪之物,惟本件事發之初即經中國信託銀 行人員前往天洋旅行社查核,並未發現各該存查聯,且天洋 旅行社已倒閉多年,經手之共犯乙○○亦已潛逃出境多年, 該等客戶存查聯顯因無留存必要,而經毀棄滅失,故不諭知 沒收,併此敘明。
六、附記事項:被告向被害人詐得4,033,022元,連同費率,經 成立和解,被告願向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支付新臺幣4,207, 606元之損害賠償,扣除已清償之100,000元,尚餘4,107,60 6元,爰命被告如數給付,並定履行期間為97年12月10日起 於每月10日各給付20,000元,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如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依現行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 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持卡人│卡號 │ 撥付金額 │簽帳單上│請款日期│
│ │署押 │ │ │消費日期│ │
├──┼───┼──────────┼─────┼────┼────┤
│ 1 │王志筠│0000-0000-0000-0000 │ 20,500 │87.8.27 │87.9.1 │
├──┼───┼──────────┼─────┼────┼────┤
│ 2 │李榮芬│0000-0000-0000-0000 │ 0 │87.8.31 │87.9.1 │
├──┼───┼──────────┼─────┼────┼────┤
│ 3 │鐘明正│0000-0000-0000-0000 │ 54,000 │87.8.31 │87.9.1 │
├──┼───┼──────────┼─────┼────┼────┤
│ 4 │顏逸楓│0000-0000-0000-0000 │ 31,000 │87.8.31 │87.9.1 │
├──┼───┼──────────┼─────┼────┼────┤
│ 5 │張湘蘇│0000-0000-0000-0000 │ 40,888 │87.8.31 │87.9.1 │
├──┼───┼──────────┼─────┼────┼────┤
│ 6 │王志婷│0000-0000-0000-0000 │ 22,500 │87.8.27 │87.9.1 │
├──┼───┼──────────┼─────┼────┼────┤
│ 7 │曾翰儀│0000-0000-0000-0000 │ 0 │87.9.1 │87.9.2 │
├──┼───┼──────────┼─────┼────┼────┤
│ 8 │洪銘水│0000-0000-0000-0000 │ 19,970 │87.9.1 │87.9.2 │
├──┼───┼──────────┼─────┼────┼────┤
│ 9 │陳明宗│0000-0000-0000-0000 │ 33,500 │87.9.2 │87.9.2 │
├──┼───┼──────────┼─────┼────┼────┤
│ 10 │羅炳輝│0000-0000-0000-0000 │ 20,000 │87.9.2 │87.9.2 │
├──┼───┼──────────┼─────┼────┼────┤
│ 11 │彭志玲│0000-0000-0000-0000 │ 54,500 │87.9.2 │87.9.2 │
├──┼───┼──────────┼─────┼────┼────┤
│ 12 │許明良│0000-0000-0000-0000 │ 85,650 │87.9.2 │87.9.2 │
├──┼───┼──────────┼─────┼────┼────┤
│ 13 │楊許碧│0000-0000-0000-0000 │ 18,776 │87.9.2 │87.9.2 │
│ │惠 │ │ │ │ │
├──┼───┼──────────┼─────┼────┼────┤
│ 14 │林友信│0000-0000-0000-0000 │ 0 │87.9.1 │87.9.2 │
├──┼───┼──────────┼─────┼────┼────┤
│ 15 │陳相宇│0000-0000-0000-0000 │ 4,500 │87.9.1 │87.9.2 │
├──┼───┼──────────┼─────┼────┼────┤
│ 16 │許麗珠│0000-0000-0000-0000 │ 0 │87.9.1 │87.9.2 │
├──┼───┼──────────┼─────┼────┼────┤
│ 17 │HO TO │0000-0000-0000-0000 │ 22,OOO │87.9.1 │87.9.2 │
│ │HU │ │ │ │ │
├──┼───┼──────────┼─────┼────┼────┤
│ 18 │曾紀萌│0000-0000-0000-0000 │ 61,500 │87.9.2 │87.9.3 │
├──┼───┼──────────┼─────┼────┼────┤
│ 19 │呂佳怡│0000-0000-0000-0000 │ 19,388 │87.9.2 │87.9.3 │
├──┼───┼──────────┼─────┼────┼────┤
│ 20 │李晉埔│0000-0000-0000-0000 │ 51,350 │87.9.2 │87.9.3 │
├──┼───┼──────────┼─────┼────┼────┤
│ 21 │呂佩怡│0000-0000-0000-0000 │ 19,388 │87.9.2 │87.9.3 │
├──┼───┼──────────┼─────┼────┼────┤
│ 22 │楊德勳│0000-0000-0000-0000 │ 0 │87.9.2 │87.9.3 │
├──┼───┼──────────┼─────┼────┼────┤
│ 23 │胡陳清│0000-0000-0000-0000 │ 38,500 │87.9.3 │87.9.3 │
│ │梅 │ │ │ │ │
├──┼───┼──────────┼─────┼────┼────┤
│ 24 │林凱英│0000-0000-0000-0000 │ 41,500 │87.9.3 │87.9.3 │
├──┼───┼──────────┼─────┼────┼────┤
│ 25 │蔡景星│4563-OllO-0000-0000 │ 0 │87.9.3 │87.9.3 │
├──┼───┼──────────┼─────┼────┼────┤
│ 26 │劉兆勛│0000-0000-0000-0000 │ 0 │87.9.3 │87.9.3 │
├──┼───┼──────────┼─────┼────┼────┤
│ 27 │曾文寶│0000-0000-00ll-5607 │ 0 │87.9.2 │87.9.3 │
├──┼───┼──────────┼─────┼────┼────┤
│ 28 │陸泰安│0000-0000-0000-0000 │ 38,500 │87.9.3 │87.9.3 │
├──┼───┼──────────┼─────┼────┼────┤
│ 29 │許凱婷│0000-0000-0000-0000 │ 18,888 │87.9.3 │87.9.3 │
├──┼───┼──────────┼─────┼────┼────┤
│ 30 │鄭筑庭│0000-0000-0000-0000 │ 25,000 │87.9.3 │87.9.3 │
├──┼───┼──────────┼─────┼────┼────┤
│ 31 │易群 │0000-0000-0000-0000 │ 22,500 │87.9.3 │87.9.3 │
├──┼───┼──────────┼─────┼────┼────┤
│ 32 │許郁芬│0000-0000-0000-0000 │ 18,888 │87.9.3 │87.9.3 │
├──┼───┼──────────┼─────┼────┼────┤
│ 33 │陳文平│0000-0000-0000-0000 │ 28,700 │87.9.3 │87.9.3 │
├──┼───┼──────────┼─────┼────┼────┤
│ 34 │孫世明│0000-0000-0000-0000 │ 35,500 │87.9.4 │87.9.4 │
├──┼───┼──────────┼─────┼────┼────┤
│ 35 │褚明宏│0000-0000-0000-0000 │ 65,600 │87.9.4 │87.9.4 │
├──┼───┼──────────┼─────┼────┼────┤
│ 36 │曾千惠│4563-OllO-0000-0000 │ 0 │87.9.4 │87.9.4 │
├──┼───┼──────────┼─────┼────┼────┤
│ 37 │郭美惠│0000-0000-0000-0000 │ 0 │87.9.4 │87.9.4 │
├──┼───┼──────────┼─────┼────┼────┤
│ 38 │林秀蓮│0000-0000-0000-0000 │ 35,200 │87.9.4 │87.9.4 │
├──┼───┼──────────┼─────┼────┼────┤
│ 39 │林正義│0000-0000-0000-0000 │ 51,500 │87.9.3 │87.9.4 │
├──┼───┼──────────┼─────┼────┼────┤
│ 40 │袁嘉綺│0000-0000-0000-0000 │ 46,000 │87.9.3 │87.9.4 │
├──┼───┼──────────┼─────┼────┼────┤
│ 41 │何財福│0000-0000-0000-0000 │ 41,0OO │87.9.3 │87.9.4 │
├──┼───┼──────────┼─────┼────┼────┤
│ 42 │卜玉珍│0000-0000-0000-0000 │ 51,300 │87.9.3 │87.9.4 │
├──┼───┼──────────┼─────┼────┼────┤
│ 43 │詹謹華│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3 │87.9.4 │
├──┼───┼──────────┼─────┼────┼────┤
│ 44 │王治華│0000-0000-00O1-7550 │ 62,500 │87.9.3 │87.9.4 │
├──┼───┼──────────┼─────┼────┼────┤
│ 45 │劉忠和│0000-0000-0000-0000 │ 62,600 │87.9.3 │87.9.4 │
├──┼───┼──────────┼─────┼────┼────┤
│ 46 │胡婉清│0000-0000-0000-0000 │ 0 │87.9.3 │87.9.4 │
├──┼───┼──────────┼─────┼────┼────┤
│ 47 │施慧敏│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6 │87.9.7 │
├──┼───┼──────────┼─────┼────┼────┤
│ 48 │林寬培│0000-0000-0000-0000 │ 21,500 │87.9.6 │87.9.7 │
├──┼───┼──────────┼─────┼────┼────┤
│ 49 │林惠萍│0000-0000-0000-0000 │ 21,500 │87.9.6 │87.9.7 │
├──┼───┼──────────┼─────┼────┼────┤
│ 50 │劉瑞益│0000-0000-0000-0000 │ 21,500 │87.9.6 │87.9.7 │
├──┼───┼──────────┼─────┼────┼────┤
│ 51 │徐月英│0000-0000-0000-0000 │ 51,000 │87.9.7 │87.9.7 │
├──┼───┼──────────┼─────┼────┼────┤
│ 52 │游淑惠│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7 │87.9.7 │
├──┼───┼──────────┼─────┼────┼────┤
│ 53 │郭王果│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7 │87.9.7 │
│ │錢 │ │ │ │ │
├──┼───┼──────────┼─────┼────┼────┤
│ 54 │汪政廷│0000-0000-0000-0000 │ 46,750 │87.9.6 │87.9.7 │
├──┼───┼──────────┼─────┼────┼────┤
│ 55 │潘乃良│0000-0000-0000-0000 │ 36,750 │87.9.6 │87.9.7 │
├──┼───┼──────────┼─────┼────┼────┤
│ 56 │黃顯松│0000-0000-0000-0000 │ 45,000 │87.9.6 │87.9.7 │
├──┼───┼──────────┼─────┼────┼────┤
│ 57 │陳枝旺│0000-0000-0000-0000 │ 60,000 │87.9.6 │87.9.7 │
├──┼───┼──────────┼─────┼────┼────┤
│ 58 │陳重慶│0000-0000-0000-0000 │ 85,000 │87.9.6 │87.9.7 │
├──┼───┼──────────┼─────┼────┼────┤
│ 59 │陳重慶│0000-0000-0000-0000 │ 62,000 │87.9.5 │87.9.7 │
├──┼───┼──────────┼─────┼────┼────┤
│ 60 │潘乃良│0000-0000-0000-0000 │ 30,500 │87.9.5 │87.9.7 │
├──┼───┼──────────┼─────┼────┼────┤
│ 61 │陳素貞│0000-0000-0000-0000 │ 25,000 │87.9.6 │87.9.7 │
├──┼───┼──────────┼─────┼────┼────┤
│ 62 │陳佩莉│0000-0000-0000-0000 │ 51,500 │87.9.6 │87.9.7 │
├──┼───┼──────────┼─────┼────┼────┤
│ 63 │陳麗雲│0000-0000-0000-0000 │ 61,000 │87.9.5 │87.9.7 │
├──┼───┼──────────┼─────┼────┼────┤
│ 64 │蘇阿蘭│0000-0000-0000-0000 │ 48,000 │87.9.5 │87.9.7 │
├──┼───┼──────────┼─────┼────┼────┤
│ 65 │徐薇如│0000-0000-0000-0000 │ 36,750 │87.9.6 │87.9.7 │
├──┼───┼──────────┼─────┼────┼────┤
│ 66 │張英俊│0000-0000-0000-0000 │ 52,500 │87.9.7 │87.9.7 │
├──┼───┼──────────┼─────┼────┼────┤
│ 67 │李蓓芬│0000-0000-0000-0000 │ 65,000 │87.9.5 │87.9.7 │
├──┼───┼──────────┼─────┼────┼────┤
│ 68 │魏義男│0000-0000-0000-0000 │ 35,000 │87.9.5 │87.9.7 │
├──┼───┼──────────┼─────┼────┼────┤
│ 69 │楊紀瑀│0000-0000-0000-0000 │ 65,000 │87.9.5 │87.9.7 │
├──┼───┼──────────┼─────┼────┼────┤
│ 70 │許吉祥│0000-0000-0000-0000 │ 64,560 │87.9.5 │87.9.7 │
├──┼───┼──────────┼─────┼────┼────┤
│ 71 │吳智明│0000-0000-0000-0000 │ 65,000 │87.9.5 │87.9.7 │
├──┼───┼──────────┼─────┼────┼────┤
│ 72 │高麗娥│0000-0000-0000-0000 │ 51,500 │87.9.5 │87.9.7 │
├──┼───┼──────────┼─────┼────┼────┤
│ 73 │蔣國棟│0000-0000-0000-0000 │ 62,500 │87.9.6 │87.9.7 │
├──┼───┼──────────┼─────┼────┼────┤
│ 74 │徐光明│0000-0000-0000-0000 │ 0 │87.9.6 │87.9.7 │
├──┼───┼──────────┼─────┼────┼────┤
│ 75 │孫威 │0000-0000-0000-0000 │ 46,000 │87.9.6 │87.9.7 │
├──┼───┼──────────┼─────┼────┼────┤
│ 76 │巫淑汝│0000-0000-OIOI-3803 │ 35,000 │87.9.6 │87.9.7 │
├──┼───┼──────────┼─────┼────┼────┤
│ 77 │嚴冰武│4563-OllO-0000-0000 │ 0 │87.9.6 │87.9.7 │
├──┼───┼──────────┼─────┼────┼────┤
│ 78 │杜明城│0000-0000-0000-0000 │ 96,000 │87.9.6 │87.9.7 │
├──┼───┼──────────┼─────┼────┼────┤
│ 79 │黃蔡淑│0000-0000-0000-0000 │ 92,000 │87.9.6 │87.9.7 │
│ │芬 │ │ │ │ │
├──┼───┼──────────┼─────┼────┼────┤
│ 80 │施朝國│0000-0000-0000-0000 │ 58,200 │87.9.6 │87.9.7 │
├──┼───┼──────────┼─────┼────┼────┤
│ 81 │陳萬得│0000-0000-0000-0000 │ 14,500 │87.9.6 │87.9.7 │
├──┼───┼──────────┼─────┼────┼────┤
│ 82 │游淑惠│0000-0000-0000-0000 │ 34,000 │87.9.6 │87.9.7 │
├──┼───┼──────────┼─────┼────┼────┤
│ 83 │汪美玉│0000-0000-0000-0000 │ 34,500 │87.9.6 │87.9.7 │
├──┼───┼──────────┼─────┼────┼────┤
│ 84 │陳枝旺│0000-0000-0000-0000 │200,000 │87.9.6 │87.9.7 │
├──┼───┼──────────┼─────┼────┼────┤
│ 85 │楊琇貞│0000-0000-0000-0000 │ 42,600 │87.9.5 │87.9.7 │
├──┼───┼──────────┼─────┼────┼────┤
│ 86 │劉世芳│0000-0000-0000-0000 │ 0 │87.9.5 │87.9.7 │
├──┼───┼──────────┼─────┼────┼────┤
│ 87 │陳柏森│0000-0000-0000-0000 │ 62,500 │87.9.4 │87.9.5 │
├──┼───┼──────────┼─────┼────┼────┤
│ 88 │Chiuti│0000-0000-0000-0l03 │ 50,500 │87.9.4 │87.9.5 │
│ │Chev │ │ │ │ │
├──┼───┼──────────┼─────┼────┼────┤
│ 89 │程曉娟│0000-0000-0000-0000 │ 0 │87.9.4 │87.9.5 │
├──┼───┼──────────┼─────┼────┼────┤
│ 90 │張文英│5433-81OO-0035-00O7 │ 20,926 │87.8.28 │87.9.5 │
├──┼───┼──────────┼─────┼────┼────┤
│ 91 │游騰益│0000-0000-00ll-6512 │ 50,500 │87.9.4 │87.9.5 │
├──┼───┼──────────┼─────┼────┼────┤
│ 92 │楊麗華│0000-0000-0000-0000 │ 40,000 │87.9.4 │87.9.5 │
├──┼───┼──────────┼─────┼────┼────┤
│ 93 │林慧珠│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4 │87.9.5 │
├──┼───┼──────────┼─────┼────┼────┤
│ 94 │江文仁│0000-0000-0000-0000 │ 25,000 │87.9.4 │87.9.5 │
├──┼───┼──────────┼─────┼────┼────┤
│ 95 │于瑪莉│0000-0000-0000-0000 │ 52,500 │87.9.4 │87.9.5 │
├──┼───┼──────────┼─────┼────┼────┤
│ 96 │薛讚煌│0000-0000-0000-0000 │ 31,000 │87.9.4 │87.9.5 │
├──┼───┼──────────┼─────┼────┼────┤
│ 97 │陳萬得│0000-0000-0000-0000 │ 42,000 │87.9.4 │87.9.5 │
├──┼───┼──────────┼─────┼────┼────┤
│ 98 │鍾菊英│0000-0000-0000-0000 │ 41,000 │87.9.4 │87.9.5 │
├──┼───┼──────────┼─────┼────┼────┤
│ 99 │曾萃芬│0000-0000-0000-0000 │ 40,600 │87.9.4 │87.9.5 │
├──┼───┼──────────┼─────┼────┼────┤
│100 │彭政杰│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4 │87.9.5 │
├──┼───┼──────────┼─────┼────┼────┤
│101 │陳景鴻│0000-0000-0000-0000 │ 35,000 │87.9.4 │87.9.5 │
├──┼───┼──────────┼─────┼────┼────┤
│102 │李靜誠│0000-0000-0000-0000 │ 41,300 │87.9.4 │87.9.5 │
├──┼───┼──────────┼─────┼────┼────┤
│103 │何和和│4563-OllO-0000-0000 │ 0 │87.9.5 │87.9.5 │
├──┼───┼──────────┼─────┼────┼────┤
│104 │林葉阿│0000-0000-0000-0000 │ 0 │87.9.5 │87.9.5 │
│ │麥 │ │ │ │ │
├──┼───┼──────────┼─────┼────┼────┤
│105 │朱求炫│0000-0000-0000-0000 │ 42,500 │87.9.5 │87.9.5 │
├──┼───┼──────────┼─────┼────┼────┤
│106 │張啟弘│0000-0000-0000-0000 │ 42,000 │87.9.5 │87.9.5 │
├──┼───┼──────────┼─────┼────┼────┤
│107 │陳文平│0000-0000-0000-0000 │ 31,500 │87.9.4 │87.9.5 │
├──┼───┼──────────┼─────┼────┼────┤
│108 │張炯彥│0000-0000-OO00-7900 │ 48,500 │87.9.4 │87.9.5 │
├──┼───┼──────────┼─────┼────┼────┤
│109 │龔美雲│4563-OllO-0000-0000 │ 0 │87.9.4 │87.9.5 │
├──┼───┼──────────┼─────┼────┼────┤
│110 │林淑真│0000-0000-0000-0000 │ 10,200 │87.9.8 │87.9.8或│
│ │ │ │ │ │87.9.9 │
├──┼───┼──────────┼─────┼────┼────┤
│111 │余貴娘│0000-0000-0000-0000 │ 0 │87.9.8 │87.9.8或│
│ │ │ │ │ │87.9.9 │
├──┴───┴──────────┼─────┼────┴────┤
│總 計 │4,043,222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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