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56號
CTDM,106,單禁沒,56,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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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群涉嫌未經許可而持有具殺傷力之 槍枝及子彈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 偵字第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及制式 霰彈1顆,經鑑定結果均有殺傷力,屬應單獨宣告沒收之違 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3月25日刑鑑字第 1050025382號鑑定書可稽,請依法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李志群涉犯未經許可而持有 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乙案,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105年度偵字第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經鑑定結果確實具有殺 傷力,亦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確 屬違禁物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於扣案之制式霰彈1顆,因鑑定已經試射,有前揭鑑定書 為憑,是已喪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宣告沒收,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55條之16第 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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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