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96號
ULDV,97,訴,296,2008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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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辛○○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陳朝雄
被   告 丙○○
            巷4之
      乙○○
            號3樓
      戊○○即李四川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庚○○」記載,應更正為「壬○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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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