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10號
MLDV,97,司,10,2008111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清算人於民國97年5 月22日就任,依法應於6 個月內即97 年11月21日前清算完畢,惟因公司資產不足清償負債,已向 鈞院聲請破產程序,惟鈞院尚未為准否,致清算程序受到延 滯,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清算人於97年10月28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聲請 人破產,並經本院以97年度破字第9 號事件受理在案,有本 院民事查詢單(卷第45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 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11月22日起展延至 98年5 月2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