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207號
MLDV,97,催,207,2008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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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基金受益憑證,聲請公示催告,該基金 受益憑證之發行公司「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於台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 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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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