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漢庭
李簡旭
林展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漢庭、李簡旭、林展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先前均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各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均仍存在,且均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