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731號
MLDM,97,訴,731,200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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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經本 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甲○○前因另 犯毒品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及4 月確定,自97年11月14 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 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執助 丙字第706 號、第707 號執行指揮書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 甲○○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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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