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51 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之乙○○署押壹枚 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甲○○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的時、地、方法均與 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 建 分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