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7號8樓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5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因妨害公務、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0月、3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95年3 月16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因認乙○○ 之子黃國雲於93年間為其看陽宅風水失敗,遂心生不滿,即 經常至苗栗縣頭份鎮○○里○ 鄰○○路436 號乙○○、黃國 雲住處滋擾。於97年7 月1 日20時許,甲○○復至乙○○住 處前與乙○○理論,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言詞向乙○○恐 嚇稱:「你給我小心一點,下次我來不是見到你的人,是要 給你燒冥紙」等語,使乙○○因而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經查,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乙○○、 證人黃堂沐、鍾政光、黃錦松、陳展森、鄧榮賢、溫招英、 楊沐祥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審判外之陳 述,惟其等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且均經具結, 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訊據被告甲○○固坦認於上述時地,欲找告訴人之子黃
國雲,但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其實在7 月 1 日晚上我有錄音,我有寄錄音帶給法院,我當時沒有當面 恐嚇乙○○本人。乙○○曾經要對我潑農藥,要對我不利, 我有報警,他們也有報警,他們要陷害我,要我吃官司,黃 國雲也有對我說要對我不利。他們沒有陽宅堪輿的專業,而 來騙我的錢,他們還有請當地的里長出面來處理,我是一個 弱女子,我沒有這樣的言語來恐嚇他們。我拿錢請他們來看 陽宅風水,沒想到他們拿我的錢,私底下還沒有給我解決, 我去他家時,他們好幾個人強押我,他們害到我,讓我不知 道如何是好,我只是一個弱女子,怎麼能夠奈何的了他們。 」等語。
二、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 所言實在?)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甲 ○○來我們家大吵大鬧,恐嚇我小心點,下次我來不是見到 你的人,是要給你燒冥紙,我聽了以後很害怕。」、「(問 :甲○○為何恐嚇你?)我兒子給她看房子,他就恐嚇我兒 子賠他180 萬,沒有就要娶她。」、「(問:有沒有其他陳 述?)沒有。」等語(參偵卷第64至65頁)。 ㈡證人黃堂沐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當天警察已 到現場,甲○○恐嚇乙○○說,你給我小心點,下次我不是 見到你,是要來給你燒冥紙。」、「(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沒有。」等語(參偵卷第64至65頁)。 ㈢證人鍾政光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我聽到很吵 鬧,我就從家裡出來,我聽到甲○○對乙○○說小心點,下 次來是要給你燒冥紙。」、「(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甲 ○○常來大吵大鬧,我們社區都不得安寧。」等語(參偵卷 第64至65頁)。
㈣證人鍾政光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甲○○大吵 大鬧,我出來,我聽到甲○○說要給我小心點,下次我是要 給你燒冥紙。」、「(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甲○○常來 大吵大鬧,我們社區都不得安寧。」等語(參偵卷第64至65 頁)。
㈤證人陳展森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我聽到甲○ ○說下次你給我小心點,下次要來燒冥紙。」等語(參偵卷 第64至65頁)。
㈥證人鄧榮賢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當天我聽到 聲音出去,警察也到了,看到甲○○一直恐嚇乙○○,甲○ ○一直重複說,你給我小心點,下次我要給你燒冥紙。」、 「(問:有無聽到甲○○說下次來我不是見到你的人?)有 ,而且重複好幾次。」、「(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甲○ ○常來大吵大鬧,我們社區都不得安寧。今天來的這些只是 當天有在場的人的部分,當天社區約有4 、50人都圍在那邊 。」等語(參偵卷第64至65頁)。
㈦證人溫招英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甲○○對著 乙○○說小心點。」、「(問:有無聽到甲○○說『下次我 來不是見到你的人,是要給你燒冥紙』?)有。」等語(參 偵卷第64至65頁)。
㈧證人楊沐祥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警詢所言實在 ?)實在。」、「(問:7 月1 日當天情形?)我下班回來 ,看到一群人,看到甲○○在大吵大鬧,甲○○對著乙○○ 說給我小心點,下次我要來你家燒冥紙。」、「(問:有無 聽到甲○○說『下次我來不是見到你的人,是要給你燒冥紙 』?)我沒聽清楚。」、「(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甲○ ○每天來吵鬧,我們帶小孩出門有安全考量。」等語(參偵 卷第64至65頁)。
㈨是由證人乙○○、證人黃堂沐、鍾政光、黃錦松、陳展森、 鄧榮賢、溫招英、楊沐祥等人之證詞,可知其等均證稱被告 甲○○於97年7 月1 日20時許,至證人乙○○住處,以言詞 向乙○○恐嚇稱:「你給我小心一點,下次我來不是見到你 的人,是要給你燒冥紙」等語,使證人乙○○因而心生恐懼 等情。而參酌證人即到場處理本件之警員丙○○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檢察官問:本案是你到場處理的嗎?)我跟 我所長。」、「(檢察官問:你到場的停留時間?)3 、40 分鐘。」、「(檢察官問:當時他們還在爭吵嗎?)現場因 為林小姐一直要找乙○○他兒子,有口角。」、「(檢察官 問:被告當時有說什麼話嗎?)我們到現場沒有聽到她講什 麼。」、、「(檢察官問:當時告訴人的態度如何?)現場 是說請我們警方把甲○○請走,不要在那邊亂了。」、「( 問:有沒有看到該處的左右鄰居的態度如何?)他們請我們 警方要有作為,不要讓林小姐每次都到那邊,他們已經受不 了了。」、「(被告問:我在7 月1 日8 點左右,你們到現 場時,是否有聽到我對乙○○恐嚇?)沒有聽到。」、「( 被告問:案發當時,你們王所長到現場不到5 分鐘,為何要
擒拿我?)我們一到現場有請你離開,不要造成別人不便, 你一直不離開,告訴人乙○○受不了,依法對你提起恐嚇告 訴,我們受理之後就依法請你到我們所裡作筆錄。」、「( 被告問:當下我沒有恐嚇乙○○,那是大馬路旁邊,我為什 麼不能站在那邊?)恐嚇是乙○○向我們警方提出的。」、 「(被告問:為何王所長一下車就跟乙○○講說要不要告我 恐嚇?)我們並不是一下車就處理所謂的恐嚇案件,我們有 在那邊待3 、40分鐘勸導他們,是後來乙○○提出恐嚇告訴 ,我們就依法辦理。」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97年11月6 日 審判筆錄第3 至4 頁),可知證人丙○○於案發後到場時, 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仍有口角,在場之鄰居請警方要 有作為,不要讓被告甲○○每次都到那邊,他們已經受不了 。告訴人乙○○當場對被告甲○○提出恐嚇告訴,證人丙○ ○受理後將被告甲○○帶回警局製作筆錄等事實。 ㈩本院勘驗告訴人乙○○住處自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之光碟片 的結果,雖僅有畫面,沒有錄音內容,但可見案發當時被告 甲○○與告訴人乙○○有激烈的言語衝突,且有鄰居外出觀 視等情,此有本院97年10月2日勘驗筆錄附於審卷可佐。 復參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於93年間,請告訴人 黃國雄之子黃國雲幫看陽宅風水,黃國雲曾帶其四處看店面 ,後來向其表明新竹市○○路378 巷4 號1 樓不錯,並告知 其怎麼設計,收取6 萬元服務費,但該店面讓其虧錢且卡官 司,其被騙數百萬血汗錢。其自95年起,陸續到上址找黃國 雲,希望要回其損失的金錢等語(參本院審卷97年11月6 日 審判筆錄第7 至8 頁)。是由其上述陳述,可知其請告訴人 乙○○之子黃國雲看陽宅風水,因故遭受損失,自95年起陸 續至上址,欲向黃國雲討回損失的金錢等事實。復衡酌前述 勘驗光碟之結果,可知案發當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 有爆發激烈的言語衝突,鄰居因此亦外出觀看。又斟酌其於 偵查時在97年7 月11日陳述狀中載有「我有講一字說我要撒 冥紙」(參偵卷第58頁最後一行至第59頁第1 行)、「我到 警車使我講了一字說要撒冥紙」(參偵卷第77頁),可證被 告甲○○認黃國雲為其看陽宅風水失敗,欲討回損失之金錢 未果,三番二次至告訴人乙○○上址住處追討均不得要領, 於盛怒之下,對告訴人乙○○稱「你給我小心一點,下次我 來不是見到你的人,是要給你燒冥紙」等語,應為案發之經 過。
被告甲○○之上述辯解,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 外,復有證人乙○○、證人黃堂沐、鍾政光、黃錦松、陳展 森、鄧榮賢、溫招英、楊沐祥、丙○○等人的證詞在卷可佐
,又有前述光碟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其曾因妨害公務、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3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3 月16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 ,其係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 犯罪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並衡酌其行為造成告訴人 心生畏懼、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