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2號
HLDV,97,重訴,12,200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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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丁○○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 年9月29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 幣189,468元,此項通知已於97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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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