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326號
TTDV,97,促,3326,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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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國
   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受
   讓債權人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
   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後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㈡緣債務人乙○○於89年3月1日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借款
   一筆新臺幣1,3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3月1日起至104
   年3月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2.74%)加年率
   1.34%機動計付(合計為4.0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
   式計收違約金,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
   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
   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
   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
   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
   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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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