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國
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受
讓債權人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
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後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㈡緣債務人乙○○於89年3月1日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借款
一筆新臺幣1,3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3月1日起至104
年3月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2.74%)加年率
1.34%機動計付(合計為4.0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
式計收違約金,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
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
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
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既
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
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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