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203號
TTDV,97,促,3203,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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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03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振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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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