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03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振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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