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397號
TTDM,97,聲,397,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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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 (93年度偵字第1678號),聲
請沒收 (97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attise Old」洋酒伍拾肆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甲○○明知「MATTISE馬帝'S 」之商標 為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即目前 之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竟以每瓶新臺幣 ( 下同)405 元至41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仿冒 Mattise Old洋酒,並自 92年11月初起,在臺東縣臺東市○ ○○路276號,販賣上開仿冒「Mattise Old」之洋酒,迨於 92年 11月25日15時5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售餘 之仿冒「Mattise Old」洋酒54瓶,而涉有違反商標法第 82 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乙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依被告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供述,扣案之仿冒「Mattise Old」洋酒 54瓶,係其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 1項第4款之規定,於 93年7月30日以 93年度偵字第167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緩起訴期間自93年9月1日起,並已於 94年8月31日屆滿,且 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 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 分之事由而經檢察官簽結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78號偵查卷宗、93年度緩字第36 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94年 8月30日檢察官簽呈可稽。 至扣案之仿冒「Mattise Old」洋酒 54瓶,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除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在卷外,並有臺 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1紙附卷可按,則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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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