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62,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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