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旺實業有限公司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00,0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749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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