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天德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2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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