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會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
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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