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 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9月10日合法送達,為聲請人 之同居人「陳楊錦治」本人所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聲請人雖於97年9 月18日、同年月19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 僅檢附統一發票、中華電信通信費、網路租費等繳費通知、 台灣電力公司收據、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文件,然就附件㈠、㈢~㈥ 等應補正之事項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更生之要件 ,自難認聲請人已依本院上開裁定予以補正,揆諸首開說明 ,應予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件: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之證明。(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必要支出膳食 、水電房屋修繕費、電話費、教育費、交通費等共新臺幣 17,000元之證明文件。
(三)每月支出受扶養人乙○○、丁○○及丙○○扶養費之計算 方式及證明文件,並釋明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生活費?(四)聲請人稱公公生病需要照顧,先生之前一年只工作半年, 被倒會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六)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 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七)債務人應提出2 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 ,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