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 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9月12日合法送達,為聲請人 之同居人「陳江麵」本人所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又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即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件: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之證明。(二)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債務人應提出2 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 ,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