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23號
TNDV,97,智,23,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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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3號
原   告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昇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 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 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 有明文。再者,司法院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 規定,指定以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一)不當 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 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 權,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 訴訟(參照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 021號令)。職是,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智慧財產權之 民事事件,倘當事人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應由具專業知識與 能力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90年1月21日取得新型專利 第171254號,專利名稱為塑膠粒切割輸送裝置之新型專利, 專利權期間自90年1月21日起至100年8月24日止。詎被告昇 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未獲得原告同意而製造、販賣系爭專利 裝置以獲取報酬,已造成原告重大傷害。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2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訴請損害賠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就 原告所有新型第171254號專利之塑膠粒切割輸送裝置新型專 利物品,為任何製造、販賣、使用或以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 品之行為。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本件起訴之緣由,係



因被告昇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原告所有之專利權,原告 為此請求損害賠償,且兩造亦無合意管轄之情事,揆諸上揭 說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 對於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將智慧財產法院定位為有優先 管轄之非專屬管轄法院。因兩造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本件訴 訟,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從而,本院就本事件並 無管轄權,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具有優先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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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