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4079號
TNDV,97,司票,4079,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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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079號
聲 請 人 軒格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002號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惟查,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003至 006所示之本票均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此部分於法不合,自應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 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 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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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4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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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備考│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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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6月25日 │50,000元│97年9月29日 │00000000│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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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6月25日 │50,000元│97年10月29日│00000000│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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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6月25日 │50,000元│97年11月29日│0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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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年6月25日 │50,000元│97年12月29日│0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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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7年6月25日 │50,000元│98年1月29日 │0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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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年6月25日 │50,000元│98年2月28日 │0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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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格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