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484號
TNDV,97,司拍,1484,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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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許陳淑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代理人委任狀。
  ㈡提出相對人許陳淑玲暨債務人陳李素真、甲○○、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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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