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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7639號
TNDV,97,司促,37639,200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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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763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住嘉義縣水上鄉溪洲村外溪洲71號,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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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