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麻豆鎮公所因96年重訴字第11號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3,5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