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怡靖律師
李宗貴律師
郭宗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已承認本件二次加重竊盜犯行 ,深具悔意,且第一次加重竊盜犯行係被告主動向警方自首 供出,被告因本件竊盜案件,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 初即遭羈押,然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願接 受判決,又被告家中有幼童及體弱老父需要照顧,爰具狀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 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甲○○因本件二次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 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予以羈押。茲被 告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嫌之罪刑及情 節,及被告確實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自九十七年五月初 起即遭羈押在案,又本件業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 終結,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 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