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136號
TNDM,97,聲,2136,200811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
第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壹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伍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署檢察官受理秘密證人A1檢舉「00000 00000」、「0000000000」門號持有人涉嫌 以車號ZW-7186號自小客車(登記於蔡忠憲名下)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經A1檢舉及證述上開門號持有人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零點一五公克)予秘密證人A1,表示 渠等有相當數量及品質之海洛因可供販賣,請秘密證人幫忙 介紹買家等語,並提供被檢舉人交付之毒品一包扣案。該案 經調查後發現係由謝振銘蔡忠振持有上開手機門號做為聯 絡販毒之用,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 五、一0四二七、一一0一六、一0六00號提起公訴在案 ,此有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起訴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且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類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 卷足考,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 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