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7號
TNDM,94,交重附民,7,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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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上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4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 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柯顯卿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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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