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6號
TNDM,94,交重附民,6,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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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被   告  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游長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4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鴻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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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