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959號
TPDV,97,除,2959,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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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政軒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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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集嘉通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95年6月30日 │5,565元 │HTB0000000 │ │
│ │司 葉培城 │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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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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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軒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