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669號
TPDV,97,除,2669,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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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69號
聲 請 人 昱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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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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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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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彭慧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96,230元 │97年5月31日 │IV0000000 │5 │
│ │ │建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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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