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悅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柒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
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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