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974號
TPDV,97,訴,5974,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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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9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被   告 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 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科思公司)邀同被告乙 ○、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年,按月繳息 ,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7% 計算,機動計息(現適用利率為年息5.35 %計付),未按 期攤繳本息時,除上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清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上開借款僅攤繳本息至97年7 月16日止,迭經催討無效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0 萬元及依約應付之 利息、違約金等迄未給付,依約被告乙○、丁○○自應負 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連帶保 證書、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各種放款利率變 動表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等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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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