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昌台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參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9日,邀同被告丙○○、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 ,借款期間自96年2月9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約定利率依 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3%浮動計息,若未依約清償本金 時為,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自 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僅 繳款至97年5月8日止,尚欠本金1,512,684元及依約應計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
㈡另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於97年3月26目,邀同被告丙○○、 乙○○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約定 書」約定額度400萬元,該額度動用期間自97年3月26日起至 98年3月20日止,原告已於97年3月27日、97年3月31日及97 年4月10日替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分別墊款1,878,240元、 1,490,076元及503,838元,合計3,872,154元,各筆墊款期 間及利率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約定,若未依約清償本金,無 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自逾期之日 起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約定 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上開墊款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 僅分別繳付至97年5月26日、97年5月30日、97年6月9日止之
利息,尚欠本金3,872,154元及依約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 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開發國內即期信 用狀約定書各1件、本票、授信約定書各3份等件(以上皆影 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3人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 述意見或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而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 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 478 條前段、第7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分別為被告 昌台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 任,而系爭借款既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 被告3人自應依附表所示各筆借款餘額、利息、違約金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參、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本 金 │ 借款期間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1,512,684 │ 96年2月9日至 │ 97年5月9日 │5.68% │97年6月10日 │ │
│ │ 101年2月9日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 │
│1,878,240 │97年3月27日至 │97年5月27日 │5.68% │97年6月28日 │內,按上開利率│
│ │97年7月24日 │ │ │ │10 %,逾期超 │
├─────┼───────┼──────┼───┼──────┤過6個以上,按 │
│1,490,076 │97年3月31日至 │97年5月31日 │5.68%│97年7月1日 │上開利率20%計│
│ │97年7月26日 │ │ │ │算。 │
├─────┼───────┼──────┼───┼──────┤ │
│503,838 │97年4月10日至 │97年6月10日 │5.68%│97年7月11日 │ │
│ │97年8月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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