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住新竹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