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8166號
TPDV,97,票,38166,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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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8166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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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