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8166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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