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1年度,259號
CCEV,91,潮小,259,200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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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甲○○○○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被   告 乙○○即來發鐵公所
        應受送達處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訂定保全服務契約,同時開始保全防護服 務,並約定於保全契約存續間內,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保全服務費新台幣(下同 )二千六百二十五元,詎被告雖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票號B C0000000號,面額七千八百七十五元,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支票一紙抵付,惟經提示竟遭退票,尚積欠未收之款項共計七千八百七十五元, 屢次催索,仍無結果,為此,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一份、系爭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訴請被告應給付所欠保全服務費七千八百 七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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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