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765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乙 ○、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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