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7524號
TPDV,97,票,37524,2008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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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75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政台國際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政台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
  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請提出相對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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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