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甲○○○○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俊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殷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壹仟肆佰柒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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