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708號
TYEV,91,桃補,708,20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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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О八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孔幸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一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零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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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