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О八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孔幸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一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零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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